第九条 合资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做好办理涉铁用地手续的前期准备、报批、签订补偿协议及台账归档等工作,规范补偿协议的签署和财务账目的管理。
第十条 各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核实、草拟补偿协议等前期工作;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组卷,报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审核。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涉铁用地手续,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函。
(二)市、县以上发改委立项计划或人民政府支持性文件或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下达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用地设计平面图(附dwg及jpg格式电子版)。 (五)现场照片(附jpg格式电子版)。
(六)有资质的土地测量机构出具的使用铁路用地测量红线图(图上应有坐标和对应的铁路中心里程,附dwg或jpg格式电子版)。
(七)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且有效的基准地价文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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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失效的基准地价文件或基准地价文件超过六年的,需提供有相应资质且入围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八)在建合资铁路涉铁项目,除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初步设计批复外,还需提供经批准的具体项目《施工方案审批表》。
(九)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输油、输气、电力、通讯、信号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等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控制距离的平面或投影计算涉铁用地面积;其他项目按实际平面或投影计算涉铁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函,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示后,由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组织所属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定期进行现场勘查并初步商定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并进行审查核实,复印《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发证红线图(尚未登记发证的需提供用地红线图),草拟《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按基准地价或土地评估报告与建设单位初步商定土地补偿,草拟《使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将所收集整理的资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组卷报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对区域性土地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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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上报的涉铁用地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对符合要求的,由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签署踏勘意见(合资公司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的有关单位栏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组织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对符合要求的涉铁用地报审资料进行集中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审议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当月因项目多或急需开工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的涉铁用地项目,属国铁用地的,由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拟定《使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按集团公司合同审批程序经集团公司财务处、企法处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批;属合资公司用地的,由合资公司按照规范程序履行合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应由土地权属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经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可作为丙方),土地补偿费由建设单位列入项目建设的总概(预)算。属国铁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团公司财务处财务集中管理核算所银行账户;属合资公司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合资公司财务部门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以当地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有效的基准地价文件或土地评估报告为依据,计算项目使用铁路用地的他项权利的补偿。划拨用地按基准地价计算补偿的,按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比例扣除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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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税费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或合资公司财务部门收到补偿款后(合资公司需将协议1份原件和付款凭据复印件交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核备),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和《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作为向集团公司工务处申报《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路外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使用铁路用地的,应按照《广铁(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租借管理的通知》(广铁房函〔2016〕305号)的规定,比照涉铁建设项目用地办理临时租借铁路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开工前,应通知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现场放线;竣工后须通知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参与验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对涉铁用地项目进行巡查。一经发现无用地审批、手续不完善以及超面积用地的,要立即责令停工。对不听劝阻和继续施工的,集团公司将采取相关措施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团各单位对辖内铁路用地承担看守保护的职责,发现违规使用或侵占铁路用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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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保护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和《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的项目,集团公司工务处不予发放《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第二十六条 涉铁建设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前,严禁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以配合和支持项目建设为借口,违规使用铁路用地。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对配合单位予以考核,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土地资产流失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涉铁用地手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或采取推诿的态度,给铁路用地资产造成损失、给集团公司或合资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铁路用地的他项权利期间,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批准用地面积、兴建妨碍铁路运输安全和与批准的涉铁项目无关的建筑物、损坏铁路设施设备或实施其他危及线路或行车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将涉铁用地的他项权利转租、转借、作价入股或抵押给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人应进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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