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亲自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四)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

(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医疗期满;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合理性 (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4、劳动者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如怀孕女工不适宜从事夜班工作,有权要求单位调换工作岗位,变更其工作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关系

(1)条件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劳动者的辞职和用人单位的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而发生,解除的条件比较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劳动关系发生消灭,主要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的丧失。

(2)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有的必须遵守一定的预告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必须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没有特别的程序要求。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预告辞职) 特点:

(1)预告辞职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

(2)预告辞职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 (3)预告辞职不受单位制约,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4)预告辞职除了以预告为程序性条件外,不附加实体性条件 (5)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职) 特点:

(1)没有预告期,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

(2)须具备法定许可条件,且许可条件一般表现为实体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41条

1、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特征:

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2、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 3、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

(二) 劳务派遣分类

1、完全派遣2、转移派遣3、减员派遣4、试用派遣;5、项目派遣

(三)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1.岗位限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必须是全日制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原则 1、雇员租赁原则 2、同工同酬原则 3、拒绝垫付原则

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4、受益归责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五)劳务派遣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一)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1、资质:准则主义、高额注册资本(《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2、法定义务

(1)雇主责任(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告知义务(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第58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不得收费义务

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用工单位(要派单位)

1、要派单位与派遣工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只形成劳务关系,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2、法定义务

(1)与用工相应的义务

第62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不得收费义务

(3)禁止再派遣和自我派遣义务 (4)不得随意退回派遣工义务

三)派遣劳动者的权利P194 1、平等待遇权

第61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团结权

第64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的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禁止约定试用期

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6、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概述

1.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其特点 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法律规定的一昼夜之内工作时数的总和构成标准工作日制度; 一周之内工作时数的总和构成标准工作周制度。

2、工作时间包括:

(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

(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 (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

(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未成年工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计算作工作时间的事项。

3、工作时间有显著特点;

第一,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无论是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

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4、我国工作时间立法概况 《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5、确定工作时间的依据

(1)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 (2)劳动者在生理、心理能够承受的限度; (3)人口因素

(4)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社会观念等。

6、适当缩短工时的意义

(1)有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2)有利于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3)可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固定资产利用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业问题。 (4)对国家来说,能够启动市场,带动旅游、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的发展 。

二、 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我国的标准工时制有两项基本内容: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劳动者按照日历时间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二)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的时数少于40小时

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

三)不定时工时制:又称为无定时工时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