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展,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重要公益性及其他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县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的审查工作;协调监督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平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协调监督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运用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监察等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应当予以重点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并将其工作作为乡镇(开发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县人民政府每年与重点建设责任单位签订年度重点建设目标责任书,其考核结果作为部门满意单位的评选条件之一。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四条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