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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管理的创新发展研究
作者:袁锐莹 王中林 高崇惠 来源:《卷宗》2018年第25期
摘 要:公路工程管理是公路工程中的一个核心部分,而放眼我国走过的这几十年,公路管理一直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结合公路工程现状,对目前公路工程管理情况、以前的管理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了新的管理模式,并将其与传统管理模式对比,解释了新的管理模式在公路工程管理中更佳之处。 关键词:公路;工程管理;创新;发展研究
伴随着大大小小的国际金融危机,我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都陷入动荡,我国基于发展需要,并为应对金融波动,确定了比远超历史的更多内需扩充投资方案,这些投资方案多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一现象对于公路工程建设而言不仅是机遇,也是巨大挑战,越来越多的公路建设项目开始,但怎样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对项目实施高效的管控,让公路工程管理规律化、标准化、科学化,是建设项目的管理中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1 目前公路工程管理情况和出现原因 1.1 目前公路工程管理问题
公路建设是非常繁杂的过程,它主要有设计、测设、施工、保养等步骤。而公路建设管理,指的是对公路建设整个过程管理,且多是指宏观管理。公路工程管理,是公路建设中的重要职责,指的是对公路建设时有关施工与保养环节上组织和管理,是公路建设基础内容。当前的公路建设,因为内容广、技术复杂、机械化水平高,所以不但需先进科学技术,也需先进管理方法。
当前,在工程管理层面,业主多采用全面管理的的模式,监理对工程大多数仅有监察责任而并未管理能力。
在工程建设中,虽然业主委托监理对项目做整体上的监管,理论上业主仅要对监理的工作加以监管并认定其工作效果,不过目前还是有不少业主仍直接介入工程建设管理当中,并不相信监理、也不赋予其权利,与监理共同管控承包商,并把持所有管理过程中的决策。而这样的工程管理中监理只能遵法规和合同职责,对工程进行监察却无管理权,问题则为业主来解决,故而监理仅起到报告承包商问题、传达业主想法的角色,监理成了施工监察员。此种管理模式,让监理管理出现了凡事依靠业主的工作思维,影响监理的主动,监理这一专门管理者的专业能力未能得以发挥。
业主因为多从属于交管部门,机构多是上行政管理人员,专门的技术管理者不多,管理资源匮乏,上文中的管理模式多会难以完全实现,所以部分管理内容缺失或携带也就很常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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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是专门的管理者,不进行利用,又使得管理资源被白白浪费。最终致使管理效率下跌,整体水平较差,使得工程建设问题更多。 1.2 公路工程管理问题产生原因
出现以上问题,是由于中国国情与制度。并且这样的管理在历史上已经呈现出了其出现必定性与科学性,这是由于:
第一,在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才引进国际惯例,依据FIDIC条款采取监理制,这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机制上的重要措施[1]。这一制度施行,让我国工程管理发生质变,进入了正确发展的到了。不过这一制度还实施不久,有关管理机制还不够尚不完备,业主强化工程管理,让资金能更好的起到效益,就需要直接参加至工程管理的进程当中,形成工程建设中的意象内容,主要负责地方关系、保障工程质量、效率、资金等相关事务。第二,业主在地方协调等层面更具优势。在建设当中,地方因素导致的施工受阻时有出现,仅靠监理、承包商极难解决,而业主本身就从属交管部门,行政职能更大,在和地方政府沟通上有些许优势,通过业主和各级政府交流,通过行政手段处理征、拆、偿以等关乎涉及地方的诸多问题,才可保证项目的稳定进行[2]。第三,监理本身队伍建设问题,让业主在某一时期内只能实施全面监管、甚至取代其管理职责。数十年来,中国公路建设快速繁荣,但监理制的运行需更多兼通技术、管理、法律的从业者,监理员自身发展一定时间内达不成这些需求,业务能力与个人经验各异,施工管理处理能力不够、技术与法律不精通,整体能力和业界信誉不高,缺少全面全程的监理工作能力,无法使业主把工程管理全部交托给监理,为保证项目稳定高效的进行,业主就只能对项目作出追踪管理,对监理和施工作出事无巨细的监察指导。 2 传统公路工程管理方式创新
伴随数十年来,中国公路公里数、等级和交通事业繁荣出现颠覆性的改变,公路建设相关规制度趋于健全并和国际对接,专业人才大量涌现,在构筑科学发展的社会主旋律中,业主“包揽式管理”的问题将更加突显[3]。
目前要提升业主管理层次,就必须改变业主原有的管理方式,有些业主已然关注到这一问题,探索寻求更科学更有助于工程建设的管理方式。在各种改革方式中,“以监理为管理主体”的方式因其科学发展的管理观念与管理手段获得了不少业主、监理和承包商的赞许。 所谓“以监理为管理主体”,就是基于FIDIC有关内容,完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把建设监理制完全实施在工程管理的所有部分,业主不直接介入管理,而依靠合同履约形式,托付监理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全程的监管。对于在监理管理范畴内的工作,业主只对接监理而不对接承包商,完全放权,靠着监理判断而不参加决议,只是监察监理的工作,让业主管理范畴缩小;而监理在获得的管理权限范畴下,并不所有事情都依靠业主判断,完全拥有自主决策的能力,基于向业主与承包商负责的姿态来进行管理,让监理管理权力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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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以监理为管理主体”的管理方式中,业主籍由监督监理达成对工程项目的有效管控,依托监理管理承包商来保障对工程项目的有效管理,构成“管监理、监理管”的健康管理结构,完全颠覆传统一管到底的管理方式,避免了传统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业主管理职责过重、资源不平衡等问题,而且,监理压力增加,责任心也会提升,在有责有权的情况也就能灵活管理处置问题,发挥监理本身的有点,保证监理的自主性与公平性,让工程建设一直能处在全程受控下,监理的能力能真正得到发挥。此外,业主、监理权力划分明显,限制与促进并存,共同提高,从而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获得更好的成效。
根据国家规定和实施经验,可以将业主和监理职责分配如下:
业主职责:①准备并保障建设所用资金;监察招投标工作,提升准入标准,保证高能力的承包商与监理参与建设市场;做好制度建设,使施工标准化,做好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的监督,构筑优良建设环境;遵行国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法条,使得施工合法、标准;主动解决地方问题,为工程建设构建稳定环境;做好项目交界验收;全程管理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效率、资金等监理工作[4]。
监理的主要职责:监理是工程的管理负责人,应严格遵行业主的建设思想,完全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管职能。履行监理行业标准,依据合同规定的权责,坚持“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5],工作中具有监理的超前意识,对工程进行的各个要素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管。
但是新的管理方式,对于监理和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有着更高要求:
第一,要逐步提升监理队伍的建设力度。应据监理规范标准,培育兼通技术和工程整体协调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还要注重监理人员的个人品质,保证监理人员可以公平的进行工作,真正承当起合同要求的监管职能。第二,监理的行政主管单位可以构筑监理信誉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对监理市场起规范作用,籍由严格的监理资格审查,对参加监理工作人员的整体能力做多角度的严格考察,保证有经验、有技术、有能力的完成监理工作的监理参与到公路建设当中,遏制目前严重的个人素质差、人品低劣的监理人员在管理中随意作为,产生问题就换工作,严重破坏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现象。 3 结语
在目前状况下,业主在工程建设的管理位置在短时间内仍难以被取代的,甚至在未来一段实践内还会存在,但这并不代表工程管理无法进行创新。创新工程管理并不是一挥而就的,是一种不断演进的历程,这样才能让公路工程管理更规范合理,进而推进公路建设市场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浩淼. 公路工程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 人民交通, 2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