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讲民法2016视频笔记

2015年8月30日颁布的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24条规定,让与担保这样的一种担保方式和物权法定之间的关系。

26条民间借贷的年利率的上限,超过36%的年利率的部分的约定无效;24%--36%的年利率是自然债务,债务人已经支付的不得要求返还,没有支付的债权人不得诉请强制履行;24%以下的约定的债务,有约定的按约定,它具有强制执行力。

很久以前1995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之所以不采用呢,现在的24%还是比照四倍,但2013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而是浮动利率。

代理和行为能力只和法律行为有关。

所有请求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行为。

视频18: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法律已经变化。2015年

2015年出台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规定,在该规定出台之前,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和企业之间借款,借贷合同无效。

改了,民间借贷规定的第一条定义,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借贷的,原则上是有效的,但有无效的情形,第14条,企业把银行贷款所得的信用贷款转贷牟利就是无效的;从职工处集资所得的借款转贷牟利,借款人知道的就是无效的;

阴阳合同中隐藏的事实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视频21:诉讼时效是债权所受的时间上的限制。

债权并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支配,债权指向的对象只是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当债权人能够行驶权利却持续很长时间一直不行使权利的话,债务人对他的利益的支配这样的一种关系就应当受到保护。 就产生一个法律效果,就是债权虽然不消灭,但你的债权的请求利益效力减损,减损到你的债权不能得到国家的强制力的保障,债务人为了自己的名誉,为了自己的名声,自愿履行的,履行有效,不得反悔,但如果债务人不在乎,法律给予他一个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时效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我国无取得时效。 2007年物权法制定时阻力大:无权占有,只要自主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持续占有就能取得所有权,认为对目前社会不利。北大巩献田教授。

一个人的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原则上加害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定要存在良好的理由可以把这个损失归责于加害人,我们才能要求加害人对他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可以救济的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原因叫规则事由。

上升为原则的归责事由叫规则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六条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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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过错规则原则。七条

无过错原则不是说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只是说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并不是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准确来讲叫不问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二十四条。

过错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违法的加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2.受害人要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害。

3.加害行为和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4.加害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 主要不是因为损害,而是因为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注意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六条二款: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受害人如果能够证明加害的基础事实,那就推定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受害人对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不承担证明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四十条、五十八条、八十五条、九十一条等等 过错推定理解上注意:

1.过错推定不是一个归责原则,只是一种归责方式,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形态。

2.它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受害人不能援用侵权责任法六条二款作为起诉的依据。

3.直接依照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加害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免除侵权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受害人承担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

4.加害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加害人仅仅证明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但并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八种过错推定: 38条.人身损害(财产不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的是普通过错推定责任) 58条: 三种情形下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违反医疗规范的; 2.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3.销毁隐匿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81条:动物园饲养动物

85条:过错推定之王: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脱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86条。 88条:堆放的物品倒塌滚落滑落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指堆放的粮食、建筑材料、木材等对他人施加了一种不合理危险的堆放行为,而桌上的书本堆放,不小心碰倒砸伤了脚,则是普通的过错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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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条:机动车道理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马路上、人行道这样的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人损害的,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道理的管理维护部门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0条:林木折断、树枝脱落、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1条:两款

第一款:在公共场所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的,施工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注意发包方不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第二款:下水道的井盖这样的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第七条:意思是在法律的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具有过失,在所不问。 是否具有过错、过失不是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个构成要件:

1.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第七条不能作为起诉依据。 2.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3.受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害;

4.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我国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准确说是不问过错责任)比德国、台湾都多,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发达。

32条第一款: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的,自己承担责任,性质上是一个公平责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没有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以承担该赔偿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也只是可以适当减少其侵权责任。

3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的过程中,提供劳务的人实施加害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43条:最著名的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

产品有缺陷,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机动车与行人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辆的,机动车免除责任,能够证明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一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大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65条:环境污染侵权,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构成环境侵权,污染者承担无过错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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