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

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修订)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发文字号】商合发[2009]52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8]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来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2006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内容如下: 1 / 2

一、将统计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

2 / 2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