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土地的使用性质

- 低3 层 次要朝向 多5 层 0.25 -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0.2 层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M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和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表3:

道路宽度 后退距离 (M) 建筑高度 H≤24 M 24

第三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表4基础上应适当加大,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一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M,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M。

界外是河流、道路、永久性绿地、高压线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间距。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主要供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之用,不得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因市容和环境景观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雨蓬、招牌、灯饰等可适当外挑。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

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1.0倍,且不小于5M。

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主要无

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沿干道(街)(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30M的城市道路)的

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保护建筑限制高度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小于32M的点式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应不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D)加单侧建筑物后退距离(S)相加后的1.5倍,即: H≤1.5(D+S)

(二)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大于及等于32M的板式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D+S)

式中D为规划道路宽度,S为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 表4:建筑退线表 沿街建筑长度 A 32~50M 1 50~80M 0.9 >80M 0.8 (三)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大于100M的板式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根据街景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M时,超出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窄路确定。

第三十七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层高应为2.9M以下;高层居住建筑的层高

应为3.3M以下;一般办公建筑层高应为3.9M以下,大空间办公层高应为4.8M以下;底层商业建筑层高不得大于5.8M。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围墙高度不得大于2.2M,并应

透空设置,透空率应不小于70%,其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建筑沿城市主、次干道立面不宜设置敞开式阳台,且原则上不放置外露式空调器,确需放置时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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