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要,编制本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其中外部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不低于一次,内部环境监测措施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外部环境监测单位应为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要求的且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

第四十一条 外部环境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监测指标及监测方法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监测报告应按季度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当外部环境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出现数据超标时,企业应及时检查生产装臵、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查明原因并实施整改,与外部监测单位沟通,确保监测机构最终出具的监测数据达标。

第四十三条 依法或依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结合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选择指定的在线监测设备,并积极配合在线设备联网工作。

(二)在线监测装臵需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在线监测装臵经验收投入运行后,各企业应按月向**公司生产技术部上报月度在线监测数据统计表。

(三)在线装臵管理纳入环保设备管理范围,生产正常但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除执行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外,在线监控设施恢复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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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其它环保设施委托给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管理的,运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级别和从业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委托企业应建立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履行委托方责任和义务。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监测数据连续超标时间超过3个主要污染物采样频率(按当地环保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找超标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超标时间达到3小时以上时,应主动按规定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呈送报告,说明超标原因、整改措施及计划。

(六)在线监测数据除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身故障外,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3小时以上的,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九章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四十五条 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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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5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且症状明显或可能导致伤残及以上后果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较严重的;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的; (六)受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七)发生环保设备事故使生产受到影响的。 (八)其他应该上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四十七条 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6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应采用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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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禁隐瞒不报和漏报谎报现象的发生。

第十章 科研、宣传、培训教育管理

第五十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企业在培训干部和员工时,要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列为基本内容之一。要经常开展环保有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环保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环境管理业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时机,宣传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环保参与能力,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第五十三条 加强国内外相关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环境保护交流活动。在安排技术引进、出国进修、技术交流和专业考察时,应对环境保护业务予以考虑。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环保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临时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等方式进行。环境保护综合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其它类别检查可与《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试行)》同时开展。

第五十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依据年度环保责任书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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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考核办法,负责对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考核。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考核工作。

各级单位应该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资金应列入年度资金预算。

第五十六条 不依法治理污染或委托运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未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的,将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降低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性能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未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的,将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认可,而擅自对环保设施实施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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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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