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0年司法考试物权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物权法司法考试多项选择题

(2010)

5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答案:BCD 知识点:(1)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2)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3)物权法的区分原则

54.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答案:AC 知识点:(1)物权的保护: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2)留置权

55.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BC

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56.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答案:AD

知识点:动产浮动抵押

(2009年)

54.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的责任承担及其特殊侵权的规则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 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可知, 对于建筑物发生脱落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 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D项正确。 另外,《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 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 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 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可知,按份共有对 共有物产生的债务责任上,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才按份分担。本案中,甲乙丙虽然按份共有一套房 屋,

但是对该房屋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甲乙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丁有权选择他们中任何一人承担 责任,也有权同时选择他们三者一起承担责任。如果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乙丙追偿,让他们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应有的损失。因此,ABC项也正确。

55.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 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 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对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转让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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