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一、 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在县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
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本行业工作。
二、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三、 从业人员患上述疾病的,不得带病参予生产经营活动。病俞要求上岗,
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 从业人员发现有患传染病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
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五、 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自己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
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六、 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
常理头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以后必须将手洗干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一、 小作坊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
孽生有害昆虫的场所。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二、 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
行,严禁往返,防止交叉污染。
三、 从业人员进入车间前要先洗手消毒。即先用肥皂洗手,再经消毒水浸泡
3-5分钟方进行操作。
四、 包装、生产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不准长
发外露,不准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五、 从业人员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岗位。禁止在生产区
域内吸烟、吃零食。严禁随地吐痰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 生产人员要临时外出或上厕所时,必须脱去工作衣帽,待再次进入车间
内需要重复上述卫生消毒程序才能上岗。
七、 生产人员下班对车间的设备、工具等必须每日进行消毒、清洗。工作完
毕后,彻底清洗消毒工作场地,地面、下水道沟槽、墙、窗等保持清洁,用不污染食品的洗涤剂刷洗。
八、 生产设备及器具须用无毒无味、抗辐射、不吸潮、不变形的材料。设备
里面与四周要有足够的空间来做清洁卫生工作。器具须平滑、易清洗。 九、 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密闭或规范放置,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
于生产车间的下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原料、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 小作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索证及台账记录工作。 二、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化查验
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产品执行标准、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三、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
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四、 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建立食品来源的索证索票登记台账,载明进货食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小于2年。
五、 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
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六、 小作坊不应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 对照进货手续核实购进的食品,通过目测和外观标识查验方式,查
验所进货物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的安全期、使用期是否失效等,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不合格原辅料不得使用,并记录准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安全食品召回销毁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不安全食品在销售后,得及时有效的控制。
一、 本制度所指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
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二、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小作坊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
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三、 对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
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并在3日内向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四、 作坊主负责对召回产品的确认,负责组织和安排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工作;负责胚体召开事项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召回产品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根据验证记录信息进行跟踪追查,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负责自查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包括人为的因素,提供生产记录,配料使用记录。
五、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
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六、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
在采取通过加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
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县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
关标准组织生产,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 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 食品添加剂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标识,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
四、 严格按规定落实难把关制度。进货时查验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证、营业执照和相关标准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该批产品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并建立供方资质档案。
五、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限量,在GB2760
规范的允许范围和限量内使用,计量器具必需检定合格,准确计量,并填写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注明产品名称、使用日期,使用品种、使用量等内容)
六、 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
七、 食品添加剂要做到单独(专柜)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八、 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出坊食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