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工作,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市场,保障用气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规、规章及深建规〔2016〕5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中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在销售前,其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应当根据燃气种类向市燃气协会申请领取气源适配性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并按规定将标识粘贴在燃气燃烧器具的明显位置。未按规定粘贴标识,或者所粘贴的标识与产品种类、品牌、型号不相符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不得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不得安装。标识由市主管部门监制,市燃气协会统一印制并发放,已发放标识的燃气燃烧器具由市燃气协会负责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并在年底汇总编制《年度深圳市燃气燃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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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产品销售目录》。

一、申领标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

准;

(二) 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本市燃气的质量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商登录协会网站后台,填写申请表并上传资料扫描件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商提交 申请报告及申请资料 协会确认资料无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 标识二维码及编号 协会印制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标识 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 即时向社会公示已发放标识的燃气燃烧器具

协会年底组织汇总、编印《年度产品销售目录》,并在媒体公示 第 2 页 / 共 8 页

三、申领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产品首次申领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申请报告(需声明所有提交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审查机关可终止受理;因虚假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查机关无关)

2、登录深圳燃气信息网“销售目录网上信息申报平台”(http://www.szrqxh.com/gasonlineba.html)填写年度备案资料,打印《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销售目录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登录深圳燃气信息网“销售目录网上信息申报平台”填写标识申领资料,打印《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申领表》(一式两份)

4、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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