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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待费包括因公请客的餐费、礼品费、旅游费、赠送商品、赠送返利卡开支等。招待费发票统一索取普票,发票内容不得出现“礼品、礼物”等字样。
2、各部门因公招待须事先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先斩后奏。参与招待活动的人员中(总经理除外),以最高级别的人员为报销申请人,不得指定下级人员提出申请并自已审批报销。
3、招待费发票日期栏必须填写清楚并说明招待事由,应注明招待时间、地点、对方人员、己方陪同人员等信息(用铅笔备注,便于审批后擦掉)。
4、其它非公招待客人一律个人承担 。
5、由于招待费即使开专票也不能抵扣,当产生招待费时可以让对方开具会议费或者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会议费或者住宿费专票用铅笔在报销单上备注上实际费用。
6、招待费发生1个月内报销,报销时按次填写费用报销单,每次要与批复情况相符,不能多次累计汇总填报。
7、公司烟、酒实行定点采购,由行政部专人办理采购和领用审批手续,财务部指定专人按采购审批单签单购进并保管,按审批后的领用单发放,行政人员根据购进回单和领用单做出入库台账。业务需用人员申请领用时填领用单交予行政人员办理审批领用手续后领用。按月结算时,经行政人员核对,财务审核无误后按报销审批程序规定予以支付货款。实物存放于财务部,月底由行政、财务联合盘点。 第十一条:交通费
1、市内办理业务人员原则上应尽量乘坐公交车,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必须事先取得部门经理的批准,报销凭证上需注明时间、路程起始点、外出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费
1、公司车辆统一在指定加油站由专人办理加油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自驾出差可以在异地加油外,均须到定点加油站凭卡加油,否则费用自理。
2、因公外出或者出差时可以使用公司车辆,办理私事不得使用公司车辆,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复后酌情考虑。公司车辆驶出新政镇须报总经理批复,否则对当事人处以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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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公自驾车外出办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交通罚款自行承担。车辆使用费的报销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4、车辆使用中发生的加油费,路桥费、洗车费、车险、维修保养等报销时应注明费用发生时间、车辆车牌号,不得将多辆车费用合并报销;车辆维修保养时需填制报修单,批示后方可维修(异地故障电话请示,后补手续),报销时须附修理单位打印或盖章的物料及工时结算单和报修单。 第十三条:通讯费
1、对长期在项目部工作的员工,按工作需要在定额范围内执行实报实销,超支自付。定额如下:副总经理以上300元/月,部门经理200元/月,普通员工150元/月。发票抬头为个人的,提供普通发票。
2、公司产生的通讯费在缴费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培训费
1、培训费用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备案、统一管理、统一安排。
2、费用发生前受训部门应向行政人事部门申报员工培训计划、培训时间、所需经费,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送一份至财务部门。
3、费用使用部门应按照计划在申请范围内使用费用。 4、培训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会议费
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参加各种会议的,应写申请报告,详细注明会议性质、内容、目的、会议地点、参会人数、会议天数及所需经费,后附“会议邀请函”,经部门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前往。
2、参会人员应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不得无故超支,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3、会议结束后十日内按规定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报销单据后附经审批的申请报告及“会议邀请函”。
4、产生的会议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会议费发票上不能出现餐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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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社保等固定费用,由经办人员根据真实合法单据申请报销。
第十七条:单据类型 1、经营费用 、员工借款填写借支单,无需附件。 2、差旅费报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附住宿费、过路费发票等 3、除上述1、2条外,其他业务报销,均需使用费用报销单,后附发票。 4、若业务发生后,需用其他票据代替,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单内容与代替发票内容一致,但需用铅笔标注真实业务,并且将收据附在后面。若无发票,将收据附在费用报销单上即可。 未涉及的其它事项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经办部门上报主管领导酌情处理。 第三章 借款标准及流程 第十七条:借款标准 1、员工因公(因私一律不予借支)需要借款,一般不超过其1个月工资总额。 2、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借款。 3、员工因公需要借款时,应合理预计所需金额并填写借款单,经批准后到财务部领取现金;在原有借款未办理报销手续或未还清欠款的不得再借。 4、 员工完结事务后,在报销时扣回借款,交回剩余现金。因特殊原因当时不能扣回借款或交回现金的,在当月发放工资时扣回。 员工报账还当月借款时,需收回当月借款单并销毁,还跨月借款时要求财务出具还款收据,以免重复入账 5、单笔借支或报销金额超过借款人填5000元的,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备款。 主管领导部门负责 财务负责写借款单 审批 人审批 人审批 第十八条:借款流程 借款人签字领款 出纳审核并付款 总经理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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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费用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费用审批管理
1、公司所有资金收付审批权限属公司总经理。
2、总经理外出时,由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支付,总经理回来后要补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公司财务制度的单据,有权拒绝支付。
3、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4、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方式为书面形式。
5、公司对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建立以“谁批准、谁负责”为原则的责任追究制度,审核人、批准人要对由本人审核、批准支付的货币资金负责任,以防范货币资金风险,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对于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而批准支付的单据,各相应审核人或审批人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负连带责任。
6、报销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违规违纪金额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的,除退回违规报销金额外,并按相应制度处理。
7、审核人、审批人在资料不全、原始凭证不充分、项目不真实的情况下签字准予报销的,对审核人及审批人予以追责。
8、因审核过失造成借款人无法报帐冲销借款或归还借款或无法从工资扣回借款的,经办责任人(含各级审批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9、财务人员在收到报销单据后应审核报销单据的填写、粘贴是否规范,是否经过有效批准,所附单据是否合法合规等,对符合要求的报销单据应及时审核,经逐级审批后交与出纳付款,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报销人并向报销人说明退回理由。
10、出纳收到报销单后应检查部门负责人、各级审批人员、会计签名等是否齐全,对审批手续齐全的报销单据应及时给予报销,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报销单有权拒绝报销或付款。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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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制度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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