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 波 市 物 价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甬价管〔2007〕53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物检所,财政局,宁波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挖掘修复费。 二、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下达〈宁波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房〔1993〕34号、甬财事〔1993〕112号)、《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甬价房〔1996〕331号、甬财政综〔1996〕5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 2.宁波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宁波市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天·平方米 类别 经营性占道 区 域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慈城、洪塘、庄桥街道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 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在地 慈城、洪塘、庄桥街道所在地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慈城、洪塘、庄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 施工、堆物及桥街道外)、高其他占道 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在地 慈城、洪塘、庄桥街道所在地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慈城、洪塘、庄桥街道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 停车占道 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在地 慈城、洪塘、庄桥街道所在地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慈城、洪塘、庄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 落地广告、标桥街道外)、高志占道 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在地 慈城、洪塘、庄桥街道所在地 说明:1、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 2、落地广告、标志按广告、标志平面单面面积计收。 0.25 0.15 0.10 0.20 0.10 0.08 1.30 0.70 0.40 1.00 0.50 0.30 1.10 0.60 0.40 0.90 0.50 0.40 1.50 1.00 0.80 1.10 0.60 0.40 主干道 其他道路 3、已收停车费的停车占道收费,向停车经营管理者收取;不收停车费的停
车占道收费,向停车者收取。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