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

煤 炭 工 业 出 版 社

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勘探煤样

采取规程》的通知

(87)煤地字第656号

《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从1979年7月颁发以来,对提高煤田地质勘探的煤样采取质量起了显着作用。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对煤质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规程的某些条文与新近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不一致,原规程已不能满足当前煤炭资源勘探的需要。为此,部地质局组织力量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对原规程作了修编,现将修编后的《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正式颁发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地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1987年11月4日

1 总则

1.1 煤样是研究煤质的基础。煤样的采取质量直接影响对煤炭特征,煤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工业用途的正确评价。因此,所采取的样品必须能如实地反映煤层的自然特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1.2 本规程对各类煤样采取方法的规定及质量要求,是根据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并吸收了主要产煤国家的经验而提出的。在工作中,应注意国内外煤质研究、煤的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做好采样工作。

1.3 本规程是根据《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对煤质工作的要求编制的。适用于煤炭资源勘探中各种煤样及其夹矸样的采取。

凡采取方法已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的,均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执行。

2 煤心煤样

2.1 煤心煤样从钻孔煤心中采取,取样前应对煤心进行整理和编录,要求如下: 2.1.1 煤心提出井口后,要按上下顺序依次放入岩心箱内,断口互相衔接,煤心不得受污染,采样前要先进行拍照。

2.1.2 记录煤层各分层的厚度和心长,描述宏观煤岩类型及煤心状况。 2.1.3 从煤心取出到采样结束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2.2 煤心煤样一般按独立煤层采取全层样。

特厚煤层可分层采样,分层厚度一般不得大于3.0米,应尽量使各采样点的分层层位相一致。急倾斜特厚煤层可适当加大分层厚度。

当煤层结构十分复杂或煤岩类型及煤质有显着差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层采样。 顶底界面不明显的煤层和高灰分煤层,分层厚度一般不得大于0.3米。 有专门研究目的的煤样的分层厚度,应根据需要确定。

2.3 大于0.01米至等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的夹矸应单独采样;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的夹矸,属非炭质岩的,一般不采样,属炭质岩或松软岩的,需单独采样。厚度小于或等于0.01米的夹矸,应与相连煤分层合并采样,不得剔除。

煤层中的多层薄层夹矸,可单独采样,也可按相同岩性合并采样。

2.4 炭质泥岩为煤层的伪顶或伪底时,应分别采取全层样。非炭质泥岩为伪顶或伪底,层厚大于0.1米时,采0.1米;层厚小于0.1米者采全层,分别送验。

2.5 煤心煤样一般不缩分,应全部送验。若必须缩分时,应按国家标准GB474-83《煤样制备方法》的规定进行,缩分出的煤样重量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并应能满足各试验项目的粒度和重量要求。

表1 煤样的最大粒度(mm) 煤样的最小重量(kg) 50 100 25 60 13 15 6 7.5 3 3.75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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