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3基本规定
3.0.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
[条文说明:建设单位应采取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1.在工程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
2.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
3.定期如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应将质量通病控制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并明确奖罚措施。]
3.0.2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
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3.0.3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条文说明: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并要报监理单位审查和建设单位批准。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 2. 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控制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度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4. 根据批准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控制措施,
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内容总结报告〉。]
3.0.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条文说明:监理单位在具体实施中还做好以下工作: 1. 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 配备常用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评估报告〉。]
3.0.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3.0.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监督重点。
3.0.7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
3.0.8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提供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相关资料。
[条文说明:还应提供相关资料:
1. 由参建各方会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
书〉。
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验收有关资料。 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总结报
告〉。]
3.0.9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
标准规定材料进场需复验的要检查复验报告。
3.0.10住宅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4地基基础工程
4.1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 4.1.1设计 1.
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
对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形验算,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下表的相应允许值。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采用多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如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摩擦桩、端承桩等),当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基基础方案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等措施控制差异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