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办法(2012修订)2012.08.09

国产水泥以出厂日期三个月内(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为有效期。贮存时间超过有效期,必须重新取样复验。

接收材质证明人员应审核水泥试验报告单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如:28天抗压、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凝结时间、试验日期、代表批量、评定意见等。

水泥进场后,由项目按规范取样作三天快速试验,试验合格方能使用;项目物资、质量部门应对水泥的使用部位作出特别标识,并对使用数量、日期做好记录。

地材(砖、砂、石、陶粒及珍珠岩等骨料)由使用单位按规范取样, 委托试验室进行复验。并在收货时不定时抽检含水率等相关参数。

焊剂、焊条等辅助材料可由包装上(内)的出场证明或合格证作为此材料的材质证明。

各种型号构件每块都必须有出厂合格印章,注明型号、数量、出厂日期。 1.7材质证明或合格证明应随货到达,且证物相符。物资材质证明资料验证合格后,项目物资部门应及时登记《物资证明文件交接单》,与技术部门(或项目试验员)办理物资证明文件交接手续。

1.8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因素验证

1)物资的包装必须满足环境、安全卫生管理要求,标识清楚,以利于验证和保管;

2)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泄漏物品及化学品,供方需标明警告及警示标记;物资出厂前,对包装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不发生破损、跑、冒、滴、漏现象;

3)供方或运输单位在物资运输过程中,粉尘、噪声、尾气排放和化学品滴漏必须有防护、应急措施,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4)化学品供销商必须提供化学品安全特性或MSDS,标明贮存、使用注意事项;

5)供方尽可能使用可循环材料做包装材料,降低成本,节省资源。回收包装材料需在外包装上予以标明,并在下次送货时,将包装材料带回,循环使

用;

1.9验证中发生问题的处理

1)对证件不全的物资单独存放,及时追加办理;

2)对需取样做复试的物资单独存放并标识,待试验合格后,再办理入库(场)手续。

3)验证不合格的物资及时通知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根据材料的不合格情况,及时通知供方给予解决处理。

4)未经验证和验证中出现的上述三种不合格情况,不得办理入库(场)手续,更不得发放使用;

5)顾客提供的物资仍按上述验证的内容和方法进行验证,出现有不合格由验证人员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给予解决处理,不得发放使用。

1.10填写验证记录

物资验证人员根据验证的情况及时填写《物资进场验证记录》,办理入场手续。

1.11办理入场手续

物资经验证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场手续。物资部门办理验收单、入库单、登记台帐、标识等。

第二条 产品标识

2.1 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必须进行标识。

2.2 原材料、半成品根据出厂证明或检验报告以标牌、标签、卡片、标记、记录等进行标识。

2.3 对进入施工现场室外堆放的大宗原材料、半成品由现场材料员以标牌形式做出准确标识,标牌上应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负责人等字样。

2.4 室内堆放材料以标牌进行标记,上货架材料以标签或卡片进行标识。标牌(签)、卡片上应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到货日期等内容。

2.5 对影响使用功能和产品性能,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除按上述规定作一般性标识外,还应通过进场记录、试验报告、施工日记等方式,对其作出可追溯性标识。

2.6可追溯性物资的范围如下:

1)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物资,隐蔽工程的重要物资; 2)施工中紧急放行和让步接受的物资; 3)合同中规定应予追溯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 检验和试验状态

进场物资应做出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检验和试验状态分为“待检”、“已检待定”、“合格”和“不合格”四种。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牌与原材料、半成品标识牌合二为一,分别注明各自所标识的内容。进场物资处于何种检验和试验状态,只需在四种状态后用“√”做出标记。

第四条 不合格物资的控制

4.1 凡外观检查及物理性能、化学性能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有关技术指标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为不合格物资。根据严重程度,其性质分为:

1) 一般不合格:经过处理可以使用;

2)严重不合格:必须经较大人力、物力才能处理或无处理价值。 4.2 不合格物资的标识与隔离

1)进场物资经检验或试验不合格后,立即在《物资进场验证记录》中作出“不合格”标识,妥善保存检验和试验记录和资料,并将物资单独存放。

2)项目库存物资在储存期间发现不合格后,应立即变更标识,区别存放,防止混用,并报告项目经理。

4.3不合格物资评审: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材料、质检、试验、采购等人员对不合格物资的性质进行评审,提出处理意见,由材料员(保

管员)负责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4.4不合格物资的处置

1)项目材料员(保管员)根据评审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原采购人员尽快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商定处理办法。 ? 规格型号不符时,及时更换或退货; ? 一般不合格,降级使用或作他用; ? 严重不合格,更换、拒收或报废。

? 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填写在“不合格物资处理记录”中,并由执行人签字。

2)不合格物资的处理记录由项目材料员负责保存,工程竣工后移交上级物资管理部门保存至工程保修期满。

第五条 贮存

5.1物资贮存地点应能满足物资性能保护的要求

1) 室内仓库库容必须整洁;通道畅通;明亮、通风、干燥、不漏;消防器材齐全到位;

2) 露天存放物资地点的路基应坚实;地面平整、干净、无杂物积水;道路通畅;对怕潮、怕雨淋、怕晒物资的存放应有下垫、上盖措施,有排水措施;

3)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的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及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 各种气瓶的存放,要距离明火10米以上。氧气瓶不能和可燃气瓶一起存放。 5.2库区规划管理

1) 对库区实行分区分类统一编号。室内仓库编号:库号、架号、层号、位

号;露天仓库编号:区号、垛号、排号、位号;

2) 库区(含施工现场物资存放地点) 必须设置:合格区、不合格区、待验区、质量未定区,以标识物资验证的状态。 5.3贮存的物资按类别设库存放

1) 易燃易瀑、有毒有害物资专库存放,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地点存放。 3) 怕冻、怕高温物资应有防护措施: 4) 新旧物资分开存放; 5) 顾客提供的物资单独存放;

5.4贮存的物资码放方式应适合物资特性和管理要求

1) 根据材料的不同形状“五五”码放,达到过目知数,便于收发和盘点; 2) 库内码垛、货位之间、货物与墙壁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垛底垫高不低于10厘米;

3) 货物码放要下重上轻,应控制码放高度。散装物资要有垫板和挡板,防止散失。

5.5存放方式应适合物资特性要求,如:立放不斜放、朝上不朝下、不能倒置的物品(玻璃及其制品、防水卷材、仪表等)。

第六条 物资耗用

6.1 结构施工阶段实施跟踪检查管理

项目物资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料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管理。 1) 检查分包的用料加工情况(如:配制模板是否统一下料、配制;

钢筋是否统一下料、加工;是否充分利用边角余料等。)使其做到长料不短用,优材不劣用,大材不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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