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房字[2008]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文件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房字[2008] 1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土地登记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分局)、国土资源局(分局),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

为了贯彻实施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共同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和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不动产登记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各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房屋转让的管理。对非住宅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房屋的转让及登记,应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或处置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收益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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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登记后,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对其他类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房屋的转让及登记,继续按原有程序执行,即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再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工作衔接。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须凭《土地使用证》(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证上标注“已于×年×月×日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字样并加盖印章)办理。

四、关于登记的基本单元与分割转让登记的问题。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有关登记基本单元的规定,办理房屋和土地登记。要按照温州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温市规?2007?20号)的规定,对工业用途的房屋转让会涉及占用土地分割转让的,须先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分割手续,再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五、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强对宅基地及其范围内房屋转移(转让)的管理。对申请办理继承和家庭共有产分割(析产)登记的,由房管部门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再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对申请办理其他转移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先办理集体宅基地调剂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再由房管部门凭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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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各区房产管理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报告。各县(市)房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若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房屋土地登记 通知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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