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钢化粪池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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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化粪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化粪池(以下简称“化粪池”)的原材料、型号与构造、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热塑性树脂(PE、PVC、PP)为主要原材料制作成型的化粪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

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原材料

3.1 基体材料应采以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聚丙烯(PP)等树脂为主,允许掺入为提高材料使用性能和加工性能的增强材料和添加剂,但树脂含量(质量分数)应在80%以上,树脂具有生产商提供合格证明并符合相关标准。 3.2 允许少量使用来自本厂的洁净并具有相同成分的会用料,会用料在全部原材料中的比例不应超过10%。

4 型号与构造

4.1型号

4.1.1 化粪池容积对应见表1

表 1 化粪池容积对应表 代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3容积/m 2 4 6 9 12 16 20 25 30 40 50 75 100 4.1.2 化粪池初始环刚度分别用Ⅰ(初始环刚度大于等于5000N/m2)和Ⅱ(初2

始环刚度大于等于10000N/m)表示。 □-□-□ 初始环刚度(Ⅰ型或Ⅱ型) 代号(容积,单位: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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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玻璃钢化粪池 示例:

代号为13(容积为100m3),初始环刚度为Ⅱ型的玻璃钢化粪池型号表示为:BH-13(100)-Ⅱ。 4.2 构造

4.2.1 化粪池在长度方向可分两格或三格。各格容量应符合GB 50015的要求。 4.2.2 化粪池构造应包括通气管、清掏孔、进水管接口、出水管接口。进出水口高差不应小于100mm。清掏孔当两格时为一个,三格时为两个。 4.2.3 化粪池结构不应采用金属类材料增强。

5 要求

5.1 外观

5.1.1 罐体外表面应光滑、无裂纹、色泽应均匀、不应有明显划痕。

5.1.2 罐体内表面应为富树脂层,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应有玻璃纤维裸露,无目测可见裂纹、划痕、疵点及白化分层等缺陷。

5.1.3 罐体清掏孔直径不应小于500mm,高度不应小于100mm,边缘应整齐,厚度应均匀、无分层,加工断面应加封树脂。清掏孔的数量根据化粪池分格而定,分为两格的化粪池可设置一个清掏孔,分为三格的化粪池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清掏孔。

5.2 罐体尺寸偏差

罐体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罐体尺寸偏差 项目 偏差 长度 ±100mm 直径 ±20mm 高度 ±20mm 壁厚 任一截面的罐壁平均厚度不应小于规定的设计厚度,其中最小罐壁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90% 5.3 化粪池罐体物理性能 5.3.1封头的拉伸强度和弯曲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封头的拉伸强度和弯曲强度表 试件厚度/mm 拉伸强度/MPa 弯曲强度/MPa ≥3.2~5.0 ≥60 ≥109 >5.0~6.5 ≥83 ≥127 >6.5~10.0 ≥93 ≥137 >10.0 ≥108 ≥147 注:拉伸强度和弯曲强度仅用于检验制品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工艺质量,不作为设计依据。 5.3.2 巴氏硬度应大于等于34。 5.3.3 吸水率应小于等于1%。

5.3.4 耐水性:经耐水实验后,罐体应无异状,强度保留85%以上。 5.3.5 冲击强度:按6.8试验后,表面应无裂纹。

5.3.6 渗漏试验:按6.9试验后,应无渗漏现象且无明显变形。

5.3.7 初始环刚度:Ⅰ型初始环刚度应大于等于5000N/m2, Ⅱ型初始环刚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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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10000N/m2。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目测 6.2 尺寸偏差

长度用卷尺进行测量,壁厚用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6.3 拉伸强度

拉伸强度按GB/T 1447进行测量。 6.4 弯曲强度

弯曲强度按GB/T 1449进行测量。 6.5 巴氏硬度

巴氏硬度按GB/T 3854进行测量。 6.6 吸水率

吸水率按GB/T 1462进行测量。 6.7 耐水性

耐水性按GB/T 2575进行测量。 6.8 冲击强度

在化粪池罐体的中央部位的上方(避开清掏孔),用一个质量2000g的钢球,从2m高度自由落下,在钢球冲击处,进行测定。 6.9 渗漏试验

化粪池宜以回填或其他方式固定,将进出口封闭后注满水,放置24h观察,无渗漏现象及无明显变形。 6.10 初始环刚度

初始环刚度GB/T 21238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出厂检验 7.1.1 检验项目

每台化粪池出厂前,应进行5.1、5.2和5.3.6项目检验。 7.1.2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各项均符合要求,判产品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项目,允许修补一次重新进行检验,修补后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条件

型式检验为第5章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原材料、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7.2.2 抽样

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 7.2.3 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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