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第一次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实例1)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申请号为201110261793.9,发明名称为“甘蔗组培苗小拱棚大田移栽方法”的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三部分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CN101904262A)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近,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公开申请的技术特征较多,故认定对比文件2(CN101904262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⑴首先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所述瓶苗生根后从瓶中取出洗干净”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1904262A)公开的“将经过炼苗后的甘蔗试管苗用自来水洗干净培养基”无创造性的看法,现将该部分内容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

⑵其次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对比文件2(CN101904262A)公开的“将甘蔗试管苗单株或小丛移植于育苗盆孔穴内,种植后尽快用多菌灵溶液淋定根水,并尽快搭小拱棚覆盖薄膜保湿”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移栽完毕在植蔗沟上方搭建小拱棚,根据行距及小拱棚高度选择尺寸合适的薄膜覆盖在小拱棚上”有如下不同意见:对比文件2中的“小拱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尚未生根的甘蔗组培苗在人工营造的育苗大棚拱小拱棚内发育出根并生长成完整健壮的植株,以便下一步移栽大田(相当于本发明的种苗繁育大田);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的“小拱棚”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已经经过假植苗圃(相当于对比文件2中的育苗大棚拱小拱棚)培育的较幼

小的甘蔗组培苗在移栽种苗繁育大田时也能保证较高的成活率,且生长发育速度较快。

此外,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对比文件2(CN101904262A)公开的“育苗大棚”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种苗繁育大田有以下不同意见: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育苗大棚一般都具备一定的固定设施(如水泥立柱、棚架结构、喷淋系统及遮阴网等),目的在于营造区别于大田自然环境(相当于本案例的种苗繁育大田)的有利于种苗成活生长的小环境。

基于上述,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有关“拱棚”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中的“小拱棚”作用完全不同等。

⑶虽然对比文件1(CN101213921A)披露了一种拱棚打孔炼苗进行水稻旱育秧的方法,但由对比文件1(CN101213921A)的权利要求书第1页权利要求1的第1行至第31行可知,一种拱棚打孔炼苗进行水稻旱育秧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在一密闭拱棚内,水稻秧苗从种子萌发至发育成1叶1心至2叶期后进行拱棚打孔炼苗,以使秧苗逐步适应外界自然环境后移栽大田;而拱棚打孔在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克服甘蔗组培裸根苗在移栽种苗繁育大田的过程中存在的伤根及蒸腾作用,从而使裸根苗较快适应大田环境。由此可知,拱棚打孔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此外,比文件披露的一种拱棚打孔炼苗进行水稻旱育秧的方法属于常规育苗方法的改进,本发明的利用“小拱棚”进行甘蔗组培裸根苗的大田移栽属于甘蔗组

培育苗领域。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时,由于拱棚打孔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因而不可能很容易地就想到利用这一技术手段来解决本发明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甘蔗组培裸根苗在移栽种苗繁育大田的过程中存在的伤根及蒸腾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未给出应用其所披露的拱棚打孔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透气孔的大小及数量及逐步扩大的程度和小拱棚上保护薄膜的去除,是发明人根据甘蔗组培裸根苗在移栽大田后其根系的生长及恢复情况和控制小拱棚内小苗的蒸腾作用进行科学的试验后确定设计的,其不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甘蔗组培苗瓶苗在培养室中经过3~4代的增殖培养后直接进行生根培养,在育苗圃中假植18~22天即进行分单株移栽至备耕好的种苗繁育大田”中提到的增殖培养的代数和假植天数,申请人意图表达的是本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使得幼小的甘蔗组培苗在不经培养室壮苗培养和营养杯假植壮苗阶段而直接进行大田移栽也能保证较高的成活率”和“本发明不仅减少了甘蔗组培苗营养杯假植这一环节,还大大缩短了培养室及育苗圃的育苗时间。相比现有技术,培养室阶段可缩短40~110天,育苗圃阶段可缩短10~20天,整体上可缩短50~130天”。详见本发明说明书第2页第12行至第15行和本发明说明书第3页第23行至第30行。而不是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增殖培养的代数的限定”和“假植天数的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随着增殖培养代数和假植天数的增加,甘蔗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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