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专升本,法学)刑事诉讼法期末试题答案

刑事诉讼法本科网上测试题(更新)

一、简答(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又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可采性。 2.试述逮捕的概念和条件。

答:逮捕的概念: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3.简述间接证据的概念及运用。

答: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运用规则: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4、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

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对其诉讼地位加以限制。 权利: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的,

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5、简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权利:(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义务:(1)对于公

安、司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应予合作;(2)

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5)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二、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60分)

1、吕某(17岁)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吕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6天,告之吕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吕某说自己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自己提供律师,因此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要求,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吕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董某为吕某辩护,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吕某提出董某对案情根本不熟,纯属应付,拒绝董某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吕某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问题:

1)、 吕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答:吕某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员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侦查阶段吕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 2)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按键材料之日起第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在第6日告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 在审查起诉的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吕某指定辩护人?

答: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吕某指定辩护人。

4)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吕某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为吕某指定辩护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吕某拒绝任命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吕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答:人民法院在吕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王某,女,28岁,农民。王某与丈夫钱某长期不和,钱某经常对王某进行打骂。2006年6月5日晚上,钱某又无故对王某打骂。王某感到走投无路,夜里乘钱某熟睡之时用斧头将钱某杀死,后将钱某抛进村外的一口枯井内。不久钱某尸体被发现,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王某。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管辖错误。(2)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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