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

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

表示区别是什么?

题要 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带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内心将要表示为法律效果的意思用书面、语言等手段表示出来。两者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有着包含的关系,同时意思表示也是法律行为的基础。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民法总则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带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内心将要表示为法律效果的意思用书面、语言等手段表示出来。两者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有着包含的关系,同时意思表示也是法律行为的基础。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一、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一)法规原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区别

▲(一)意思表示只能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法律行为则可能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

这就是说,与意思表示的概念相比较,法律行为包含的范围更为广泛。法律行为可以仅由‘单个意思表示构成,这通常是指一些单方的行为,如代理权的授予、追认权的行使、设立遗嘱等。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的行为。如果合同一旦成立,则不仅是意思表示,还是法律行为。拉伦兹指出:“我们所称的‘法律行为’并不是指单个的意思表示本身,如买受人和出卖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据两个意思表示所进行的相互行为。只有通过合同这种一致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后果。合同也不仅仅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相加之和。由于两个意思表示在内容上相互关联,因此合同是一个有意义的二重行为。”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两个意思表示,即要约承诺才能成立,其中缺少任何一项意思表示则法律行为均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还可以由多方意思表示构成。例如公司章程行为,它不仅需要各方作出意思表示,还需要遵循有关的表决程序和

规则,例如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二)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是不同的。 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通说认为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与标的,这三者构成一个整体,因为既然存在意思表示,则必然有其表意人存在,而意思表示也必然有其欲发生的法律行为的标的,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一个整体,既包括意思表示主体,也包括意思表示的标的。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不同的,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可能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例如法律规定必须要以订立书面形式或登记、审批,或当事人可特别约定公证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三)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是不同的。 就法律行为的成立而言,如果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则以意思表示的发出为成立;如果是单方法律行为,则以意思表示的到达为成立;如果为双方或多方行为,则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为成立。

而且,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公证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对一些特殊的行为,如要物行为,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不仅需要意思表示的一致,当事人之间还需要完成一定的实际交付行为才能导致法律行为成立。而意思表示的成立通常以意思表示的发出为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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