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
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广州海事局/海事处 权限划分:
1. 广州海事局负责办理接收作业单位从事接收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
2. 局属各海事处负责办理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海事处政务窗口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岗 申 请 人: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3. 来自疫区的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 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 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 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 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 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