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通过婚姻组成了家庭。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接触到有关婚姻的案件。如我将要论述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我将阐述增设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必要性;分别具体阐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具体的案例分析。以期探究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关键词:意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一、增设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1】

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是结婚制度上应当予以填补的立法空白。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增设这种制度的规定,为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第一,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第二,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效益; 第三, 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减少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婚姻,由于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的特征

1、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某些实质要件(有效要件)产生的;

2、无效婚姻虽然无效,但依然是已经成立的婚姻,经过了结婚登记机关的登记,符合形式要件,即无效婚姻亦为婚姻。倘若婚姻不成立,就无从谈起无效婚姻的问题,这也是区分无效婚姻与无婚的要素;

3、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自始无效,无婚姻效力。无效婚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的法律意义。如无效婚姻亦可作为重婚中的婚姻,即【2】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效婚姻,亦构成重婚。(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三)无效婚姻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必须制止;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结婚时没有治愈的,属于禁止结婚的对象,不应结婚。但是,由于不知情或故意隐瞒其病因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才发现的,本质上属违法婚姻,应当否定。但婚姻并非儿戏,加上有的疾病并不是不可能治愈,因此,对于这种违法婚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婚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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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治愈的,应作为无效婚姻原因之一宣告婚姻无效。如果婚后已经治愈的,则不能视为无效婚姻原因之一而认定为无效婚姻。这时,应当做好双方的工作。无病的一方坚持宣告婚姻无效的,则可告其按离婚纠纷提出请求,不能直接认定无效。另外,提出宣告婚姻无效时,该病未治愈,但在有关机关的审查过程中,该病已经治愈,原则上也不应以婚后尚未治愈加以否定。当然,已经治愈,应当指完全把病治好,病情有所好转,尚未治愈的,医院也有充分把握在不长的时间内治愈的,在做好双方工作的前提下,也可以不作无效婚姻的处理;一方坚持宣告婚姻无效的,还是应当宣告无效。(周利民、罗水平,贺小-编著《新婚姻法学》2005年版,第103-104页)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在此年龄以下不准结婚。《婚姻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是为早婚,是不准许的,因此,凡不符合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应当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四)无效婚姻的处理机关和程序 从各国有关立法规定看,无效婚姻有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之别。当然无效是指婚姻只要具备法定的无效原因,无需经过国家某一机关的确认和宣告,自然不发生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与他人结婚都不是为重婚。宣告无效,是指婚姻具有法定无效的原因,并且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关予以确认,宣告后才发生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未经宣告,则不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我国适用的是宣告无效。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以婚姻效力问题上诉。 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采用的是司法程序(诉讼程序)。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或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根据《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裁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五)无效婚姻的请求期限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一般是在无效婚姻存续的期间内。但是,根据《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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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 以为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这的近亲属; 3. 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 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七)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对当事人身份的后果。对于无效婚姻,我国采用的是有溯及力的法律制度,

自始无效,即被确定为无效婚姻的,自结婚之时起就不具备合法婚姻的效力,不形成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对财产的后果。婚姻无效,即视为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另据《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 对子女方面的后果。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婚姻,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当事人与所生子女的关系不因宣告某婚姻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 三、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依照法定原因而使婚姻解除、取消。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为受胁迫而结婚。(新婚姻法学)

(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1. 可撤销婚姻是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产生的;

2. 可撤销婚姻是已经成立的婚姻,这是婚姻成为可撤销婚姻的前提条件; 3. 可撤销婚姻,须有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其他任何单位或本人【4】

均无权主张撤销,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民法原论) 4.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三)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所说的“胁迫”, 《解释(一)》第十条有明确界定,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可见,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时,该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四)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机关和程序

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机关只有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5】

法院。它们分别按照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审理了可撤销婚姻案件。(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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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诉讼程序,《解释(一)》第十一条有指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使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对于行政程序,《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步骤,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手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五)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使请求权的期限,“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指明: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七)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 对当事人身份的后果。《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撤销时,则自始无效,即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也就不形成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对财产的后果。《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 对子女方面的后果。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但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当事人和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的撤销而发生改变。 四、案例解析

(一)甲男,1983年出生,乙女,1984年出生,两人系堂兄妹,自小交好,两家人也就从小给他们俩定下了亲事。2002年,两人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半年,乙女发现甲男向自己隐瞒了患有间歇性羊羔疯疾病的事实。乙女随向甲男提出离婚,甲男不同意。乙女无奈,便找来了朋友丙男(已结婚,其妻为丁女,与已女是同学)倾诉,过后,丙男上网查了一下,然后对乙女说她和甲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乙女与丙男在相互咨询期间,又发生同居关系,两人很快于2003年结婚。 解析: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婚姻,由于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甲乙两人是堂兄妹的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甲男1983年出生,乙女1984年出生,2002年时,甲男19周岁,乙女18周岁,两人均未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不能结婚;甲男故意隐瞒其病情与已女进行结婚登记,以致乙女婚后发现,这样的婚姻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应当否定,但婚姻并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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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加上有的疾病并不是不可能治愈,因此,对于这种违法婚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婚后尚未治愈的,应作为无效婚姻原因之一宣告婚姻无效。甲男和乙女已经违反了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此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两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的除外。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乙女知丙男已经结婚,仍与其同居并结婚,已构成重婚;乙女在2003年时19周岁,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故乙女与丙男的婚姻仍属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可以此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两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的除外。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丙男之妻丁女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二)赵某(男,22周岁),系某一机械厂工人,李某(女,20周岁),系一企业员工。两人于2004年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恋爱一年后,两人准备结婚,李某问及赵某的工资收入时,赵某支支吾吾说不出,追问之下,赵某道出他的工资大部分用于了赌博和酗酒,现在已经所剩无几。李某知道后多次规劝,但赵某始终改不掉。无奈之下,李某提出分手,赵某不同意。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赵某将李某关在房间里三天(2005年1月10日——2005年1月13日),这三天中,赵某多次持刀进入房间,威胁李某说如果李某不和他结婚,他将会杀了李某和李某的家人,然后自杀。李某无奈之下,于2005年1月15日和赵某结婚。婚后,赵某出去赌博的次数更多,而且在喝醉酒之后,就会毒打李某。李某多次想过离婚,无奈考虑到自己亲人的生命安危,就放弃了。李某整天以泪洗面。 解析: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依照法定原因而使婚姻解除、取消。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赵某与李某的婚姻应是可撤销婚姻。因为赵某以李某和其家人的生命健康为要挟,强迫李某与自己结婚。李某与赵某结婚,是被胁迫的,是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李某作为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05年1月15日——2006年1月15日);因曾经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可在获得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05年1月13日——2006年1月13日)。李某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其中涉及财产处理的,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李某与赵某可以协商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五、综述

婚姻意味着一生的相守,关系到个人终生的幸福,同时,婚姻家庭的稳定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婚姻的缔结应是严厉而认真的,《婚姻法》的制定更应该是严密、科学的。我们应从我国的社会现实出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积极探索并逐步确立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使我们的《婚姻法》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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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能显示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参考文献:

[1]《新婚姻法学》.周利民、罗水平、贺小电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罗思荣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婚姻家庭法新论》.马忆南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民法》.中国法治出版社.2004年版

[5]《民法学》.卷五《婚姻家庭继承法》.王卫国、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民法原论》马俊驹、余延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7]《学生常用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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