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内属于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应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自然生态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土地开发活动。
(三)区内具有风景旅游功能的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与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遗址的开发,应符合文物部门的规划。
(四)对河流、水库划定保护线,严禁侵占规划控制水面和绿地进行建设。 (五)禁止未经处理向河流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七章 土地利用重点任务
第一节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
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审核的内容,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市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建立县、乡(镇)、村、组、户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层层分解保护责任,层层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保护并重。
二、多源头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入手,强化对城乡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通过严格供地政策,制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细化准入条件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非农业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合理性评价与论证,把减少耕地占用作为选址方案评选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和市场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加大灾毁耕地修复和补充力度,将灾毁耕地数量降到最低。
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规划期内通过积极推进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等途径加大耕地的补充力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继续大力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工作,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扶持力度,把国家投资的农业重点开发项目往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
四、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加强对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审查,严禁城镇村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定单独选址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因选址特殊,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在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必须对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调整及补划方案等进行论证和听证。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禁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临时工程用地和其他各种活动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
五、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奖惩措施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把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利益调节机制,妥善处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和利用中的利益关系,通过加大对种粮农户直接补贴、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相关投资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等方式,提高农民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健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分级保护、重点监测的监管手段,实行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通过政策鼓励、项目引导,形成政府、集体、企业和个人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
全县共划定基本农田71261.0公顷,比规划控制指标71067.0公顷多出194.0公顷。多划出的基本农田,主要用于规划期间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确定的独立建设项目。
(允许在基本农田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见附表9) 第二节 节约集约用地 一、节约集约用地潜力
根据专项调查,全县规划期内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总潜力可达到582.7公顷,其中城镇范围内闲置和低效用地为312.7公顷,闲置农村居民点用地为270.0公顷。
二、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一)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合理调控城镇工矿与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与时序,防止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扩张超越人口、产业集聚进程,实现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统筹县域内城镇群发展,促进城镇间的分工协作与优势互补,促进用地少、就业多、人口和产业集聚能力强的区域优先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的整体效益。通过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等政策,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二)优化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从严控制供地的标准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合理制定全县产业用地政策,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商贸、物流、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重点支持发展与县域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工矿用地的位置,严格按照各类各业定额标准与规范核准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在选址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优先采用占地少的选址方案;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三)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以中心城区为支撑,工业园区为主体,统筹全县产业聚集发展,为产业的升级提供空间。严格限定园区内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提高园区用地的效率和效益;优化城镇用地内部结构,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加快城中村的改造,促进城镇用地结构协调发展。合理调整城镇土地供给结构,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提高城镇的建筑容积率。
(四)整合农村居民点用地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以实现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引导和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聚集。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规划期内,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重点实施“空心村”整治和小、散村的整合及农村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第三节 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规划期间,通过加强北部低山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大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保护、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力度,构筑国土生态屏障。加快推进北部低山及沟壑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石川河、温泉河流域沿岸土地生态环境建设,构建布局合理、特色突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自然与人文休闲度假基地。
一、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依据富平县自然环境区域分布特征和土地生态适宜性,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开发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一)“林、果、畜”型土地利用模式。在北部山区(包括白庙乡和峪岭乡及庄里镇、宫里镇、曹村镇、底店乡、薛镇、美原镇、老庙镇的北部低山地区),依托山地天然林保护和金粟山森林公园建设,发展以水土涵养、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的“林、果、畜”为特色的生态农业型土地利用模式。
(二)“农工”型土地利用模式。在北部山前洪积扇区(包括梅家坪镇、庄里镇、齐村镇、宫里镇、曹村镇、小惠乡、薛镇、美原镇、老庙镇的大部分地区),利用塬地日照优势,发展以粮、果为主的农业产业;同时,利用丰富的大理石资源,积极发展石刻建材产业;利用地域、技术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做大做强花炮产业。形成以“农、工”为主导特色的生态工业型土地利用模式。
(三)“瓜、果、粮”型土地利用模式。在中南部土地平坦区域(包括杜村镇、觅子乡、南社乡、淡村镇、东上
官乡、华朱乡、王寮镇、流曲镇、到贤镇、刘集镇、留古镇、张桥镇)基本是高产农田,土地比较肥沃的水浇地,适合通过产业化和市场化手段,吸引企业投资,发展温室大棚等高科技农业,创建“瓜、果、粮”型土地利用模式。
(四)河流景观型土地利用模式。在石川河、温泉河流域(包括南阳、山寨水库区域。通过环境治理,植树种草,建设绿化保护带等增加绿地面积,建设河流景观,有效改善中心城区的生态环境。其土地利用模式主要是生态恢复型土地利用模式。
(五)“农、工、果、林”循环经济型土地利用模式
包括中心城镇、庄里镇、梅家坪镇、张桥镇、美原镇,充分利用交通便利、水利灌溉条件好、土地比较平坦、肥沃的优势,通过产业化和市场化手段,吸引企业投资,发展高科技设施农业、煤化工业、优质果品基地,沿工矿企业周边、交通干道两侧布局绿化带,积极开展基本农田整治,实现田、水、路、林配套,逐步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循环经济工业的转变,构建“农、工、果、林”循环经济型土地利用模式。
二、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措施
(一)保证生态型用地,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在土地利用管理中,应因地制宜地调整各类用地格局,发展生态农业,逐渐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严格控制非生态型用地占用基础性生态用地,协调农用地中耕地、园地、林地等的比重关系。
全县林地等生态资源丰富,应大力支持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等措施来修复和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大力改造和恢复石川河、温泉河流域的自然生态,推进自然生态型河道的建设;加强平原绿化、人居生态环境建设,推进生态园林城市、生态示范乡镇、环境优美乡镇等建设,构建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
(二)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治理力度,防止“三废”污染
在土地利用和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进程中,应注重绿化建设,保护绿地。合理调整企业用地布局,鼓励其向工业园区集中布局。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地;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三废处理自觉性,并在技术、资金上予以一定支持;加强对低效建设用地的整理和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严格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走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建立健全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实施、监管机制
加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网络建设,及时测控环境信息,通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确保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各行业、各部门要按照土地总体规划的要求,精心组织好各项重点任务的实施,要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加强行业指导和项目管理,突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建立起生态建设与境保护的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管理机制。
第四节 土地整治
一、土地整治潜力
规划期内实施土地整治的总潜力为2650.0公顷。其中,土地整理潜力1668.0公顷;土地复垦潜力532.0公顷;土地开发潜力450.0公顷。
二、土地整治安排
根据市级规划下达的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年实施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基本农田整理,大力推进标准农田建设,进行土地整治安排。规划期内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2590.0公顷。其中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820.0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420.0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350.0公顷。
(各乡镇土地整治任务详见附表6) 三、土地整治重点工程
(一)淡村、留古、刘集、宫里土地开发工程
包括淡村、留古、刘集、宫里等10个等乡镇的45个村,整治规模374.1公顷,可补充耕地313.6公顷。
(二)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包括美原、老庙、淡村、窦村等16个乡镇的92个村,整治规模15776.5公顷,可补充耕地1111.9公顷。 (三)土地复垦工程
包括窦村、庄里、美原、流曲等15个乡镇的88个村,整治规模435.5公顷,可补充耕地383.0公顷。 四、土地整治重点项目
根据全县土地整治后备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期间实施土地整治重点项目71个,总规模17190.8公顷,可补充耕地2413.2公顷。
(土地整治重点项目详见附表8) 五、土地整治措施 (一)组织实施重大工程
对已经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应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进行。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优先安排用于这些项目,同时还要还要着眼于其他连片、规模较大的农用地整理工程。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着眼于规模面积较大的荒草地、滩涂地开发工程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