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安监发[2010]64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8.23 【实施日期】2010.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64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部门,各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号)及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我市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作用,不断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对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监管,保证评价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5
一、加强监督检查,促使安全评价机构持续保持资质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进行登记,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凡在济南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地评价机构,应于每年7月和12月前向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受理期限为一个月,外省评价机构要提供由省安监局核发的《外省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在山东省境内执业准予备案证明》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由市安监局出具《济南安全评价机构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告,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评价机构,一律不准在济南行政区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市安监局将定期公布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业务范围,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变更的予以公告。
各部门在受理审查评价报告等资料时,应当首先确认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已登记备案,要认真核实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资质、资格。不允许超资质范围开展评价活动,不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不能参与报告编制和审核。
市安监局将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转让租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或报上级发证部门予以暂停或取消资质。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既要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措施是否进行了整改落实,也要检查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时,要认真检查评价报告是否存在与现状不符或评价不全面等问题。 在实施建设项目设立和验收的安全审查时,要依据《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评分 2 / 5
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预评价或验收评价的报告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并提出具体意
见。如果评价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暂停项目审查,待评价报告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及备案审查时,可根据需要对现状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查。 三、规范评价行为,强化评价质量过程控制的监管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不断完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评价项目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查找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要落实评价报告三级审核制度,通过安全评价全过程的控制,切实提高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和水平。要建立评价项目回访制度,发现企业未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对各类检查和审查中评价报告存在问题,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机构过程控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四、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对安全评价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评价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涉及到部门、机构、企业各个方面,各有关单位要把安全评价质量的监督检查作为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尽快落实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中,对发现的安全评价质量问题要及时转交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市安监局将进一步明确局内各处室的监管职责,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综合监管。每年将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过程控制标准的执行情况、评价报告的质量、从业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二年内不得在我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必要时报请上级发证部门吊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