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

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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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 (九)自制饮品制售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分级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的设施设备、经营方式、技术手段和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 普通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形式上包括食品批发(一级批发、其他)、零售(统一配送、其他)、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网络食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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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形式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主要的经营形式归类。

申请多种经营项目的,按照实际经营的项目标注。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申请酒类批发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形式后标注。

申请冷藏冷冻乳制品销售的,应当在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十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臵制度、不合格食品处臵制度等。

第十二条 在经营场所外设臵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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