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作坊条例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等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议事协调办事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镇街和村委会、居委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义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组建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鼓励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鼓励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规范管理,向规模化、标准化的食品企业发展。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自身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经费保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

第十条【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受理、审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登记材料】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和生产工艺;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销售区域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二条【登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登记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登记证管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登记证变更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结果送交申请人。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注销的食品小作坊名单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应当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生产经营食品。

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信息发生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相应变更的,由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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