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论文审执关系论文:论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
摘要:审判与执行一直被视为两种重要的公力救济方式,进一步深化民事审执关系改革,充分认识审执兼顾,探知二者在职能配合与职责分立上的关系,进一步分析审判权与执行权应疏离于何处,从而明确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民事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把握审执关系。
关键词:审判权;执行权;审执关系
我国对于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探讨通常有两种立场,人们把审判人员、审判庭兼办执行案件的情况称为“审执合一”,即法官又是裁判者的执行者。再者为“审执分立”体现为法院审判人员、审判组织与执行人员、执行组织分别设立,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分立而独立执行案件。我们不能简单的对审判与执行关系做出评价与选择,要通过对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原理的分析其更深层次的意义,推进民事审执关系的改革。
一、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共通性
(一)程序启动的共通性。审判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审判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审判者不能主动发动诉讼。原则上,当事人不申请则执行程序不启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执行、制裁决定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
行,不依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
(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上的共通性。执行请求权和裁判请求权的行使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实体权利。只有存在实体权利时,才能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进而可能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审判和执行只是在民事权利保护的阶段上具有相继性,民事诉讼通过判决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请求强制实现裁判的内容。
(三)执行请求权与裁判请求权性质上的共通性。债权人的执行请求权与裁判请求权都是一种指向法院的公法上的请求权,不同于指向对方当事人的私法上的请求权。两者都是请求法院公正及时地行使权力。
二、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立
(一)解决的事项和处理的方式不同。民事审判程序包括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前者解决民事争讼案件,以判决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处理民事非讼案件,以裁判等方式确认某项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民事执行程序处理民事执行案件,运用国家强制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
(二)程序的基本构造和基本原理不同。民事审判争讼程序的基本构造是原告与被告处于平等对抗状态,法官则居
中裁判;其基本原理如集中审理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等并不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虽然民事审判非讼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均具有非讼性,但是前者只有一方当事人,而后者存在执行权利人和执行义务人。执行标的有限性、优先执行原则等民事执行程序基本原理,不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
(三)程序的权力和权利基础不同。民事审判争讼程序以国家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民事审判非讼程序以国家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申请权为基础,法院的审判权和裁判行为具有司法性。民事执行程序以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和当事人的执行请求权为基础,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和执行行为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
(四)程序的具体构成和设计理念不同。民事审判诉讼程序设计首先体现的是公正,其次为效率的价值理念。民事执行程序是由执行的一般规定和多种执行措施及其实施的具体程序等构成,程序设计以合法和效率为价值理念。
三、审判权和执行权关系的理性构建
从私权维护的角度而言,审判与执行都不过是私权保护不同阶段和环节。然而要使得执行得以顺利进行,必须要审判权的行进过程中维持公平和正义,使得判决令人信服,同时也必须要使得判决书具有可执行性,不得陷执行于难堪境地,这也就是司法实务界一直重视的“审执兼顾”问题。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