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

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5]1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5 【实施日期】2015.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5〕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5日

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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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 2 / 4

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

由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见义勇为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县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 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人伤残或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可以同时提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第八条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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