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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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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大型建设工程是指一等工程。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大型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不配备监理员。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包括土建、水暖、电气、造价或建筑经济专业,大型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可做适当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参与投标的项目总监等级应当与招标工程的等级相符。一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一等或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时,二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二等或两个三等工程时,三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两个三等工程时,不得参与投标。
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它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有在监工程项目时不得参与投标。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可以参与本市各区、市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内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同时监理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一等、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否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分项不得分。
第八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并明确主投标人,主投标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单位。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任何一方人员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40%。企业业绩、项目总监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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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九条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总监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总监原则上应一致。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拟更换的项目总监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报名项目总监,否则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发布的标准。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预计中标监理费金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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