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珠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若干

问题的处理办法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珠房改字[1999]13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1.26 【实施日期】1999.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珠房改字[1999]13号 1999年11月26日)

经省政府房改办批准(粤房改办[1999]20号),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这是住房制度根本性的变革。按照《颁发〈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通知 》要求,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遇到的一些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计发购房补贴的起始时间1999年1月22日(含22日)前已在珠海工作的职工,其购房补贴从1999年1月起计发;1999年1月22日以后参加工作或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职工,如符合条件,其购房补贴从其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对其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发。 1 / 2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范围

1、已按市场价格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商品房,继承了住房,自建了住房,或拥有受奖、受赠住房而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人员,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2、已购买了廉价房、平价房人员及其配偶,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但实际计发补贴的数额为其本人职级标准的50%。

3、我市的房改所购住房自2000年1月1日起允许上市转让交易。已房改购房人员,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离婚的,放弃住房的一方,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2000年1月1日(含2000年1月1日)后离婚的,不能享受购房补贴,离婚时间以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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