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若干
问题的处理办法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珠房改字[1999]13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1.26 【实施日期】1999.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珠房改字[1999]13号 1999年11月26日)
经省政府房改办批准(粤房改办[1999]20号),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这是住房制度根本性的变革。按照《颁发〈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通知 》要求,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遇到的一些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计发购房补贴的起始时间1999年1月22日(含22日)前已在珠海工作的职工,其购房补贴从1999年1月起计发;1999年1月22日以后参加工作或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职工,如符合条件,其购房补贴从其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对其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发。 1 / 2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范围
1、已按市场价格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商品房,继承了住房,自建了住房,或拥有受奖、受赠住房而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人员,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2、已购买了廉价房、平价房人员及其配偶,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但实际计发补贴的数额为其本人职级标准的50%。
3、我市的房改所购住房自2000年1月1日起允许上市转让交易。已房改购房人员,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离婚的,放弃住房的一方,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2000年1月1日(含2000年1月1日)后离婚的,不能享受购房补贴,离婚时间以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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