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活动。

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地表以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以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明显的三维界线。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

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包括地下交通站(场)、人防设施、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等。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和产权登记。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防洪排涝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且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等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征求人民防空、消防、环保、建设、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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