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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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篇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课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目录: 一、前言

二、关于《处罚处分条例》中执法主体的问题 三、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 四、企业的财政违法行为 五、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和处分 七、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一、前言

1、《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方便叙述,以后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呢?大家别想当然地认为是财政部门违法,从全部内容上看这个条例应该称为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处分条例更恰当,因此它约束的对象是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及财政相关管理法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既包括财政部门本身,也包括了其他的部门,如执收单位:税务部门以及有收入职能的部门。财政支出的使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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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

2、财政的定义:什么是财政?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需要,凭借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从社会产品分配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分配关系。既然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那么有收有支就不是财政部门几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就应该要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就是一系列涉及财政收支、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如《预算法》、《会计法》等等。财政涉及的面宽,不是几个人的事情,大家的水平也高低不一,思想境界、认识水平、工作能力都有差异,执行政策难免会出现问题,为了避免出现问题,于是就要求有一个约束的东西,哪些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受到制裁。 3、《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处罚处分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说明了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扰乱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因此才需要制定本条例。1987年6月国务院就出台了一个《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为了方便我们简称《暂行规定》),过去更早一些也有相应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如反贪污、反浪费的规定中就有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 4、为什么有了《暂行规定》还要出台《处罚处分条例》?(必要性) 管理制度总是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不完善逐步修订完善,总是要适应时代变化,与时俱进。1987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经过这么多年的运行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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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新的矛盾和问题总是在不断涌现,很多新问题是《暂行规定》解决不了的了。现在看来,《暂行规定》存在较多问题:

(1)、《暂行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暂行规定》实施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批新的财政法规,如《预算法》、《审计法》、新的《会计法》、《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暂行规定》中的处理、处罚、处分规定与上述法律不相衔接。

(2)、《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有单位,在过去财政资金也主要只安排给国有单位,但是现在不同了,现在财政支持的对象扩大了许多,财政资金深入到了很多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要求在同等的经济、法律条件下平等竞争。这些都需要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

(3)、《暂行规定》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分类已明显滞

后于形势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违法种类和表现形式出现了(参见p.19页如虚列投资完成额、擅自提供担保、骗取外国政府贷款、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等)这就需要新的《处罚处分条例》来约束。

(4)、《暂行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深入,国有资产正逐步退出竞争领域,政府从行政管理者变为了国有出资人(比如《暂行规定》中对企业挪用生产性资金、扩大开支标准等的处罚就不合适了),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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