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docx

最新整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

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根据《xxxx办公厅、xxxx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23号)、《xxxx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xx]4号)和《(上级县)县委办公室、(上级县)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中级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xx]2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为己任,化解消除了大量矛盾纠纷,为全县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实际工作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更加复

杂,各种纠纷大量增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基层的社会主义xxxx法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实践“xxxx”重要思想、促进基层xxxx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围绕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等内容,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二、大力推动多种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的巩固、健全和发展

健全完善全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党政挂帅、综治委协调、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中心建设,在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燕尾服,巩固、健全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增强工作活力。要建立健全以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镇司法所为纽带,以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为基础,以调解小组和“十户三员”(纠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为依托,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立体防范调处体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按照中办发[20xx]23号文件“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民调委牵头,县民调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积极支持,在相州、九台、郭家屯3处乡镇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召开现场会进行推广,年内23处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庭,刻制公章,挂牌办公,规范运作。工配齐配强人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党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担任,司法所长、信

访办主任任副主任,经管、土地、民政、派出所、法庭、计生、团委、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任委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专职调解员。进一步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级调委会,对全县村(居)调委会人员在认真摸底排队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充实,将那些文化高、群众威信高、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老干部、老党员等人员吸纳到调委会中,调委会调解员200户以上的村(居)要达到3至5人,200户以下的要达到3人,每50户设立一名纠纷信息员。调委会主任由村(居)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要设立专门办公室,配备必要的桌、椅、橱、法律书籍等设施。村里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经费,用于支付调解人员报酬和其他开支,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乡镇调委会要于设立后十日内将组成人员名单报县司法局备案;村级调委会要于设立后十日内将组成人员名单报所在乡镇司法所,同时抄报县司法局备案,此后人员如有调整变动,要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备案单位。巩固、完善和发展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注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和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提倡在新兴行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建立专门性调解组织,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那里就有调解组织。

三、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当前,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要根据中央、省和(上级县)县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建立新机制。要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标准,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积极调解公民涉及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日常生活中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同时,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纠纷作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坚持抓早、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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