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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穗地税函﹝2005﹞62号 【发文日期】2005-03-22
【实施时间】2005-03-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属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属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我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206号中补充意见的第一条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