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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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穗地税函﹝2005﹞62号 【发文日期】2005-03-22

【实施时间】2005-03-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属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属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我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206号中补充意见的第一条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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