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4 系统接线 4.1 直流电源 4.2 系统电压 4.3 蓄电池组 4.4 充电装置 4.5 接线方式 4.6 网络设计 5 直流负荷

5.1 直流负荷分类 5.2 直流负荷统计 6 保护和监控 6.1 保护 6.2 测量 6.3 信号

6.4 自动化要求 7 设备选择 7.1 蓄电池组 7.2 充电装置 7.3 电缆

7.4 蓄电池试验放电装置 7.5 直流断路器 7.6 熔断器 7.7 刀开关 7.8 降压装置 7.9 直流柜

7.10 直流电源成套装置 8 设备布置

8.1 直流柜的布置

8.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的布置

8.3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组和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布置 9 专用蓄电池室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9.1 专用蓄电池室对相关专业总的技术要求 9.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9.3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组和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直流系统I/O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蓄电池选择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充电装置及整流模块选择 附录D(资料性附录) 电缆截面选择 附录E(资料性附录) 直流断路器选择

附录F(资料性附录) 蓄电池回路设备及直流柜主母线选择 附录G(资料性附录) 蓄电池短路电流计算及其参考数值表 附录H(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关于下达2002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973号文)的任务而编制的。

本次修订工作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技[1995]506号文发布实施的DL/T5044—19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为原本,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2000]1048号文批准实施的DL/T 5120—2000《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并根据国内外新标准、新技术、新元件和新装置的应用,增加了以下内容:

——扩大了适用范围;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高频开关电源装置; ——直流断路器。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 5044—1995。

本标准含括了DL/T 5120—2000《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的主要内容,在二者并存的过渡期间,当出现不一致时,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G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H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百震、盛和乐、陈巩、於崇干、白忠敏、卓乐友、吴聚业、高惠民、戴敏。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直流系统接线、设备选择及布置、直流系统的对外接口及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厂、500kV及以下变电所和直流输电换流站新建工程直流系统的设计,扩建和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火力发电厂中包括燃煤发电厂、燃油发电厂、燃气发电厂和垃圾发电厂。核能发电厂、750kV变电所及其他电力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7626.1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12:1995)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2:1995)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35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

3 术语 3.0.1

蓄电池组 storage battery

用导体连接两个或多个单体蓄电池用作能源的设备。 3.0.2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acidspray-proof lead-acid battery

蓄电池槽与蓄电池盖之间密封,使蓄电池内产生的气体只能从防酸栓排出,电极主要由铅制成,电解液是硫酸溶液的一种蓄电池。可分为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和防酸消氢式铅酸蓄电池,简称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3.0.3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valve regulated sealed lead-acid battery

蓄电池正常使用时保持气密和液密状态,当内部气压超过预定值时,安全阀自动开启,释放气体,当内部气压降低后安全阀自动闭合,同时防止外部空气进入蓄电池内部,使其密封。蓄电池在使用寿命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无需补加电解液。

3.0.4

镉镍蓄电池 nickel-cadmum battery

正极活性物质主要由镍制成,负极活性物质主要由镉制成的一种碱性蓄电池。 3.0.5

系统 system

本规程的“系统”是指连接在一个共同的标称电压下工作的设备和导线(线路)的组合。 3.0.6

标称电压 nominal voltage 系统被指定的电压。 3.0.7

电气设备额定电压 rated voltage for equipment

根据规定的电气设备工作条件,通常由制造厂确定的电压。 3.0.8

浮充电 floating charge 在正常运行时,充电装置承担经常负荷,同时向蓄电池组补充充电,以补充蓄电池的自放电,使蓄电池以满容量的状态处于备用。

3.0.9

均衡充电 equalizing charge

为补偿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压不均匀现象,使其恢复到规定的范围内而进行的充电,以及大容量放电后的补充充电,通称为均衡充电。

3.0.10

端电池 terminal battery

蓄电池组中基本电池之外的蓄电池。 3.0.11

核对性放电 checking discharge

在正常运行中的蓄电池组,为了检验其实际容量,以规定的放电电流进行恒流放电,只要电池达到了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即停止放电,然后根据放电电流和放电时间,计算出蓄电池组的实际容量,称为核对性放电。

3.0.12

终止电压 finish voltage 蓄电池容量选择计算中,终止电压是指直流系统的用电负荷,在指定放电时间内要求蓄电池必须保持的最低放电电压。对蓄电池本身而言,终止电压是指蓄电池在不同放电时间内及不同放电率放电条件下允许的最低放电电压。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要求比后者要高。

3.0.13

电磁兼容(EMC)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的任何事物产生不允许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4 系统接线

4.1 直流电源

4.1.1 发电厂和变电所内,为了向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等供电,应设置直流电源。 4.1.2 220V和110V直流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组。

48V及以下的直流系统,可采用蓄电池组,也可采用由220V或110V蓄电池组供电的电力用直流电源变换器(DC/DC变换器)。

4.1.3 供电距离较远的辅助车间,当需要直流电源时,宜独立设置直流系统。

4.1.4 运煤系统电磁分离器等允许短时间停电的直流负荷,宜采用单独的硅整流设备直接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