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办理社会保险

自由职业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

征收机构: 征收对象:

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

申办对象: 凡有本市城镇户口,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持有《劳动手册》具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 办理程序和要求: 自由职业者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26日受理代办机构申办业务,一般当日受理完成,若遇工龄确定有疑义,需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为一个月。当自由职业者因各种情况不再按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在每月5日-26日到街道劳动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其他说明 (1)自由职业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2)自由职业者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连续工龄加上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自由职业缴费满5年,不含补缴)、退休年龄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4)对于个别因到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要求继续缴费,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办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户口簿; (2)劳动手册; (3)一寸标准照(二张); (4)本人身份证; (5)首次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指92年底前曾有工作经历的人员),需提供《从业人员工作经历阅档证明及按规定可计连续工龄审批认定表》; (6)已建立过个人帐户,需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个人帐户关系转移单》。

征收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

2006年1月1日开始,有上海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了,家庭困难的职工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05年4月6日,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倍受瞩目。

昨天,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公布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及《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3项实施细则和办法。

根据新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必须是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且需要是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或者是本市的自由职业者。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沿用原账户。缴费比例约定在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10%~24%之间,但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原则上还需要按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如果个人缴存者没有按照约定继续缴纳,则市公

积金中心将冻结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转为商业性贷款利率。

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劳动手册等,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就可以了。 【实施日期】2006/01/01

【颁布单位】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市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公积金中心)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具体承办个人缴存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事务。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实施属地化管理。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劳动手册等,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区、县公积金中心为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后,应当为个人缴存者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等于个人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缴存比例。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但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

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市中心签订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在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按约定存入足额款项,由区、县公积金中心定期扣划后统一缴存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个人缴存者出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九条 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区、县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所规定的提取条件;

(二)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的提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个人缴存者,应当向区、县公积金中心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应当说明理由。提取申请人对不准提取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的约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未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对其作下列处理:

(一)对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在其未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前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权利;

(二)对个人缴存者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转为商业性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自由职业者加公积金 和 个

人补缴公积金

关于自由职业者加公积金 和 个人补缴公积

一 自由职业者加公积金 本人于今年2月离职后,找不到适合的工作 就一直在家里做些兼职和其他工作 算是自由职业者。 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申请自由职业者缴纳公积金,由于我只是刚刚开始 或者说年收入可能没超过12万 没有上年度的自由职业者的纳税信息,如何交金和按什么标准缴纳。 如果可以缴纳 请问闸北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

二 个人补缴公积金 本人最近想贷款买房,由于2月份离职后,公积金就处于封存状态,暂时找不到工作以自由职业为主,请问 个人能否申请补缴之前几个月的公积金,或者有什么办法可以补缴,使得我可以正常申请到公积

金贷款。

谢谢了。

bbsadmin_sxkj

超级版主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当前离线

TOP

2#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7-28 11:21 只看该

作者

一、目前可以申请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为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并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户籍,二是男性未满60周岁,

女性未满55周岁。

符合自愿缴存条件的人员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县公积金管

理部办理审核手续。

地址:http://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

需携带的材料有: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以下从业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劳动手册、雇佣关系证明

等。

3、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1)个体工商户的雇用人员缴存的,需由雇主提供相关收入证

明。

(2)其他人员只需提供本人填写的《收入承诺书》。 4、《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您个人不能办理公积金补缴,若您急于申请贷款,则需要将帐户恢复正常缴存状态,并申请贷款复议。具体情况可以咨询

62441200。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