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提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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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提单知识

(一)合同的形式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依华沙公约第 11 条 1 项:“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 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证明。”所以,航空货运单(air consignment note)或 空运提单(air waybill)一般就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 凭证。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以承运人为一方,一般为航空公司或航空货运 代理公司或包机公司,而以货主即托运人和受货人为另一方,一般为出口商 或进口商。 在相继运输(successive

carriage),即与托运人订约的承运人(订约承运人

contracting carrier)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合同分包给其他承运人的情况下,虽然 托运人与其他承运人无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但依华沙契约为此而设定的规 则,凡是在相继承运人(successive carrier)履行运输合同的情形下,每一个承 运人都是自己负责运输部分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即所谓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performing carrier)。当发生货损时,1 大于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除非第一承运人业已承担全程运输的责任;2 大于而 受货人则有权对最后一个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出诉讼;3 大于第一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和最后承运人分别对托运人和受货人承担连带的、各别的责任;4 大于实际承运人只对他履行的部分运输业务负责;5 大于订约承运人必须对整 个运输过程负责,尽管订约承运人既不是第一承运人也不是其中一个实际承 运人;6 大于原告有权选择向实际承运人或订约承运人,或同时向二者或分别 向二者提出索赔和起诉。当然,以上所有的承运人都可以受华沙公约的保护 (参阅华沙公约第 30 条(3)项,瓜达拉哈拉公约第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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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提单的内容

依华沙公约第 8 条规定,空运提单应记载下列各项:(a)空运提单的填写地

点和日期;(b)起运地和目的地;(c)约定的经停地点(stopping places);但承运人保 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 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d)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e)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 地址;(f)必要时应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g)货物的性质;(h)包装件数、包装 方式、特殊标志或号权;(i)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j)货物和包装的外 表情况;(k)如果运费已经议定,应写明运费金额、付费日期和地点以及付费 人;(l)如果是交货时付款,应写明货物的价格,必要时还应写明应付的费 用;(m)货物价值的申报;(n)空运提单的份数;(o)随同空运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 件;(p)如果经过约定,应写明运输期限,并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q)声明运输 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规则的约束。

在上述事项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是第(a)(i)项和第(q)项。华沙公约第 9 条 规定,如果空运提单上未包括这些最基本的规项,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 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然而,海牙议定书却只着重强调空运提单上应载有:(a)起运地和目的地的 注明;(b)如起运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有一个或数个 约定的经停地点时,注明至少一个这种经停地点;(c)对声明托运人:如运输的 最终目的地点或经停地点不在起运地所在国家内时,华沙公约可以适用于该 项运输,且该公约规范并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毁损所负的 责任(海牙议定书第 6 条)。

以上两公约规定应记载事项,通常都在空运提单正面记载。

空运提单正本的背面,通常均附有一条关于本运输受何公约责任规则限制 的声明条款,即“Notice concerning Carrier’s Limitatiom Liability” 。这条

款很重要,它声明承运人按有关公约所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如果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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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企图在这项声明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订出一个低于有关国际公约所 规定责任限额的条款,则这种条款都属无效,但运输契约仍然要受有关公约 的约束,契约并不因而失效。其次,在空运提单正本的背面还附有“运输条

款”(conditions of carriage)用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此项运输条款,如 承运人属 IATA 会员,则通常即为 IATA Conditions。 (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及航空运输条款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国际民航空运公司于 1945 年,在古巴哈瓦那成立了“国际航空运输协

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从事于制订有关国际民 航空

运(包括客货)规章及费率等,以使国际间的民航空运有统一的基础。 参加该协会的航空公司约占全球民航公司的半数,该协会劝告各航空公司 在运输契约中,采用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以作为承运人责任的依据,同

时该协会也制订了统一的运输条款(conditions of carriage)以供 IATA 会员国采 用。

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契约条款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制定的空运提单运输条款称为“IATA

Conditions

of

Contract Relationg to Air Waybills”,为目前所有 IATA 会员的航空公司所采 用,做为空运提单背面的条款。对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负 责事由、请求赔偿期限等有详细的规定,足以补充国际公约的不足。 (四)空运提单的作用及特性 1.空运提单的作用

空运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本身并不表彰所托运的货物,它是由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其主要作用为:

(1)作为货物收据:当托运人把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之后,由承运人或其代 理人将空运提单的“托运人联”交给托运人,作为收到承运货物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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