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2011]8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5 【实施日期】2011.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
(珠府〔2011〕8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立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民间运作、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近来,我市开展大部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对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政 1 / 3
府行政成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深化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政社合作和政社互动,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 》(珠字〔2011〕4号),现就我市政府及其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实施原则。
1.明晰权责,确保供给。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晰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和责任,合理界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项目,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2.强化预算,提高效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经费全部列入预算,要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强化预算的约束力。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充分竞争的选择机制,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效益。
3.积极稳妥,配套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须与政府职能转移和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与费随事转的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2010-2011年先行在行业类、总会类、公益服务类和社区类等社会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2012年进一步扩大范围,2013年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推向所有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 (三)工作目标。 2 / 3
1.确保服务质量。政府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制定公共政策,确定公共
服务标准和评估执行情况,落实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们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
2.转变工作重心。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监管”,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发展规划、确定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了解公共需求等方面。
3.提高支出效益。政府部门通过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产品提供能力,为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公共服务。 二、准入机制和购买服务内容 (一)认定条件。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事务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行政成本。
2.项目适用于能确定评估量化指标的事务。 3.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化运作条件。 4.资金己由财政安排。 (二)认定程序。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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