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3

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引导印染行业有序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四)《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五)《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六)《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 2008年第14号);

(七)《关于印发印染项目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经贸投资〔2008〕248号);

二、规模

浙江省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印染项目。技改、搬迁的印染建设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化纤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3000 万米/年;麻、丝绸机织物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 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 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 吨/年。高科技和特种产品印染项目以及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在法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主要河流、湖泊两岸边界规定范围内不得建设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蓄水区,禁止建设印染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严格控制建设印染项目。

(二)在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禁止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内,禁止新建、改扩迁建印染项目。优化准入区则应统筹考虑,科学布局,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当地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三)印染项目应建在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

(一)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以现代电子技术、自动化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技术为手段,发展涂料印染、微悬浮体印染、转移印花、数码印花、气流染色等无水或少水印染工艺技术,加快生态纺织品和功能性纺织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行环保、节能、清洁生产印染加工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的水、电、气参数应实现全自动变频控制和在线监测。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禁止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必须满足1∶8 以下(丝、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艺要求;对于具有丝光工艺的项目,必须配备碱回收装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定型(拉幅烘燥)设备要配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配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很好的保温性能。

(三)印染企业应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要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产品综合成品率达到98%以上。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四)不得使用属于国家规定要逐步淘汰和禁用的染料,必须选取符合有关规定和环保法规要求的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酸性染料、直接染料及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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