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 【发文字号】陕教规范[2018]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2.01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8〕2号)

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精神,支持和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 1 / 3

厅、省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附件

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五部委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 2 / 3

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

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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