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一)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一)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 3.2.2 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3.2.3 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3.3.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3.3.2 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3.3.2

坡道坡度(高/长) 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 *1/8 *1/10 1/12 0.75 9.00 0.35 0.60 6.00 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 2.80 *

注:加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3.3.6 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4.3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

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

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3.5.1 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3.5.2 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3.11.1 公共厕所

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

3.11.3 公共浴室

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

3.12.1 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

3.13.1 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1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4.1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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