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置易爆易燃物品。
6.5.2 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燃机系统附近。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实施登记准入制度,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关闭移动通讯工具。进入燃机系统前应先消除静电。燃机系统附近应安装强力通风设备。
6.5.3 在燃机系统及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做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经过可燃气体含量测定。
6.5.4 燃机系统的相关防爆规定可参照第13章执行。
6.5.5 在可燃气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阀门、垫,焊接支管等),应将检修的—段管道与运行中的可燃气管道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用压缩空气或蒸汽通人管道进行吹洗,将残留的可燃气完全排出,并用小动物或仪器试验,证明管道内确无可燃气存在,可开始工作。 6.5.6 在可能有可燃气体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戴防毒面具,并宜在上风位置上工作; b) 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c) 在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监护人的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d) 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钢制的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e) 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f) 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药品。
6.5.7 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可燃气管道的不严密处。
6.5.8 严禁一切火源接近运行中的可燃气体管道。应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可燃气管道的严密性,禁止用火焰检查。可燃气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6.5.9 检修后的可燃气管道,应进行可燃气泄漏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才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7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7.1 基本规定
7.1.1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应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护眼睛。严禁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7.1.2 对于循环流化床等正压锅炉,巡检时应避免在封闭的人孔门及与炉膛连接的膨胀节处长期停留,在锅炉运行时,严禁打开任何门孔。
7.1.3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严禁打开检杳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应缓慢小心,工作人员应站在门后,并选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7.1.4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7.1.5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操作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7.1.6 当锅炉濒临灭火时,禁止投油、气助燃。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5min),方可重新点火。
7.1.7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的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
7.1.8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异物。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7.1.9 在锅炉运行中,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处理。
7.1.10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压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不大于5.884MPa的:0.294MPa; 额定汽压大于5.884MPa的:0.490MPa。
热紧螺丝只许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应将扳手的手把接长。
7.1.11 安全门必须按照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定期进行排汽试验。 7.2 吹灰
7.2.1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 7.2.2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人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退)出吹灰管。 7.2.3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7.2.4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7.2.5 吹灰器管路应进行定期检查。
7.2.6 使用燃气吹灰器的,放置燃气的房子、燃气管道的布置应远离火源和热源,在显眼的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并定期进行泄漏检测,发现泄漏应及时进行处理。 7.3 排污
7.3.1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7.3.2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
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7.3.3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7.3.4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7.3.5 当排污池周围有塌陷时,应扩大警示范围,防止进一步塌陷造成人员伤害。 7.4 除焦
7.4.1 除焦工作,应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7.4.2 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生结焦时,应尽快安排停炉处理。锅炉停运后,必须等锅炉冷却后方可进入。如果是炉膛床面结焦,清焦时应防止表面塌陷,并作好回料管落渣的防范措施;如果是分离器或回料阀内结焦,必须由上面进行除焦,逐步向下,并作好防止塌陷的措施。
7.4.3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7.4.4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7.4.5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7.4.6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运行值班人员同意。除焦时,运行人员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7.4.7 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7.4.8 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应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
7.4.9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停炉采用水力除焦时应做好防止烫伤的措施,进入炉内人工除焦时,应防止高空掉焦和渣井坍塌。
7.4.10 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7.5 除灰、渣
7.5.1 担任除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及训练。
7.5.2 除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人靴内。
7.5.3 除灰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应完整、牢固,使用前应检查。
7.5.4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除灰。除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的负压。 7.5.5 除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7.5.6 除灰前应先通知运行人员,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提醒标志。除灰完毕后也应通知运行人员。
7.5.7 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禁止工作或逗留。
7.5.8 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应缓慢开启,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
7.5.9 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应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
7.5.10 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应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除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7.5.11 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m~2m,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事故排渣至地面的灰堆,如其温度较高,可能烫伤人员或引起火灾时,装车前应用水进行冷却。冷却灰堆时,禁止直接将水冲入灰堆,应采取从外到里逐步冷却的方法。
7.5.12 运灰铁道应平坦并应保持畅通,应及时清除散落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防滑倒。
7.5.13 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7.5.14 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7.5.15 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7.5.16 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应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 7.5.17 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沟内。
7.5.18 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7.5.19 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带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7.5.20 循环流化床锅炉必须配备冷却介质流量控制功能。实现冷却介质控制门关闭与冷渣器开启闭锁,同时实现冷却介质流量低、温度高跳冷渣器等保护功能。主床排渣时,必须保证冷渣器在投运状态,渣温能够降到允许的温度。外置床事故排渣口周围必须设置固定的围栏,事故排渣时,现场必须有人监督,放出的渣料应冷却至常温后才可清理。
7.5.21 禁止在运行中的捞渣机周围长时间停留,防止人员烫伤。
7.5.22 不停炉进行捞渣机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大焦块坠落渣船飞溅伤人。不停炉检修干渣机时应带空气呼吸器,防止烫伤。
7.6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7.6.1 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7.6.2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他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7.6.3 在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
7.6.4 禁止在制粉设备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生产领导的批准。
7.6.5 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应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
7.6.6 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人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7.6.7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燥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不应正对电缆或电缆桥架。
7.6.8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应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7.6.9 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或清理干净。 8 锅炉设备的检修 8.1 基本规定
8.1.1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捅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并打开门后疏水门。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8.1.2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将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增压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8.1.3 进入循环流化床炉膛内部检修时,必须将炉膛出口及分离器人口烟道进行有效的隔离,防止工作人员高空坠落或防止高空落物。分离器内有检修工作时,禁止人员进入回料阀内工作,如果必须进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8.1.4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人内进行检修及靖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定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