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

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8]13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4.02 【实施日期】200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134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四月二日

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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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事件时,做到应急准备充分,信息渠道畅通,指挥系统有效,反应机制灵敏,有效遏制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保证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健康,保证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二类的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所有设在辽宁省辖区内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实验活动中造成实验室人员感染和向实验室外泄露或扩散事件。 2 / 3

(三)由于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或扩散事件。

第四条 当第三条中的任意事件发生,启动本预案。

第五条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设施规范,管理到位;主动监测,反应迅速;依法处理,措施果断;机制通畅,遏制危害。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六条 省卫生厅成立由应急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卫生监督处、医政处、中医管理局和科技教育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厅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是省卫生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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