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及环境保护项目国有土地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东风公司棚户区改造及环境保护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东风公司棚户区改造,全面做好风神公司油漆车间卫生防护项目,完善城区功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住建部国开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和《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襄房字【2011】79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高新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襄阳市房屋征收事务处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依据襄阳东风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起神龙路、西至东风汽车大道、北起新星路、南至东风公司老年活动中心。在此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除按规划要求需予以保留的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外,其他需全部征收。共需征收房屋 922户,建筑面积10.067万㎡。

(二)征收签约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始至2016年8月13日止,共30日。

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及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的未经登记建筑,其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等情况,由房屋征收主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对被征收人自行封闭阳台的房改房,若符合2008年1月1日前封闭未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城市规划等条件的,按封闭阳台的全面积予以合法认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集中建设安置)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1、对个人住宅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为被征收人代筹市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并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价格。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同时,与开发企业签订

购房合同,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的结算或支付按照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的规定执行。征收人代筹的房源信息(楼盘地点、楼栋、楼层、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在征收现场另行公布。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集中建设安置)的,征收人在还建点(保利五月花后面)对被征收人进行集中建设安置,被征收人可在该还建点选定集中建设安置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根据价值对等的原则,征收双方分别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集中建设安置房屋价格的差价。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腾空房屋交钥匙并在房屋征收部门登记签字;先交房屋钥匙的先选房(同时交钥匙的,先签征收协议者先选房)。

2、对企业房屋(办公用房和单身公寓)的征收补偿 征收产权属于企业所有的房屋(办公用房和单身公寓),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加所属地块权益评估价给予补偿。

3、对学校用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人根据高新区教育资源配置和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四、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可按照《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襄房字【2011】79号)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抢装衣柜等影响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按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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