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和加强招标投标
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6]18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12 【实施日期】200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和加强招标投标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赣市府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项目不断增加,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招标投标中心,势在必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市、县两级招标投标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招标投标中心的总体目标 1 / 2
以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
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基本思路,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招标投标中心,将目前由各部门各自监督、分散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归并集中,纳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形成统一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环境。
市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市本级建立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交易活动,拓展交易范围,提升服务水平,保证顺畅协调运行。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产权交易等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统一纳入市招标投标中心交易。各县(市)要根据我市“10+1”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今年内建立起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中心,并接受市招标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招标投标中心的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招标投标活动在本级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日常管理、行业监督、行政监察和市场交易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为本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级招标投标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承担招标投标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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