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稿

《婚姻法》讲稿

一、结婚的条件

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为了准确理解法律上的“周岁”,举个例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那么他最早可以在哪一天进行结婚登记?他在2002年1月1日就可以结婚了,因为出生当天算在内。 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离婚。值得强调的是,丧偶包括原配偶生理上的死亡,也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该人离开家无任何音讯满一定的年限,夫妻另一方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判决失踪一方死亡,实际上当事人死没死并不知道,但作为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策略,是法律所必须的。 法律也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一些情况:

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不禁止姻亲之间的结婚,所以以上禁止结婚的条件限制是“血亲”。特别说明三个地方: (1)直系血亲指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只要是血亲就不可以结婚。

(2)血亲的理解上需要强调,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包括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以自己为起点算一代,向上父母算两代,祖父母外组父母算三代,也就是说,如果是自己结婚的话,另一方不能是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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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外组父母其中一人所繁衍(包括继、养等拟制血亲关系)。比如自己和姑表亲之女(即表侄女),二人的同血缘之源处在祖父母,所以不能结婚。 2、第二种禁止结婚的情况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主要是为婚姻另一方和将来婴儿着想才禁止这些疾病的患者结婚,如果查出有这些病,是应当让提出结婚申请的人暂缓结婚的,就是说,治疗好了以后还是可以结婚的。第二类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之所以禁止这类人结婚,是考虑到社会效果的,因为遗传病人生下的小孩很可能有先天残疾,增加的是社会的负担,所以,如果此类患者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法律允许结婚。第三类是某些精神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结婚登记 (一)登记的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经过结婚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这时才确立夫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代理,就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得到场,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为那样可以找人“帮忙”去登记,要知道,结婚这个东西是不能帮忙的哦。

在一些地方,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两个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拿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要知道,这种婚姻是法律不承认的,两个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保障,是有风险的。所以有补救的办法就是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这是对的,现在就是要搞清楚的一个小问题就是,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从何时起计算,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婚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这个小问题实际是涉及到一个大问题的,比如在夫妻两个离婚之后,分割财产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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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计算的,有些个人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可以转化或部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具体的,到后面会讲到。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来看一个案例:有个不满20岁的女的和男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两人就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到了女方满20岁之后才补办的结婚登记,那么现在问,二人何时起确立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确立不是以补办登记时确立,而是以实质要件的符合时为确立标准。如果这个女的是在达到法定婚龄时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同居生活,那婚姻确立时间就是此时;如果是未达到之前,则实质要件的确立则是在她达到20岁的那天,所以,这对夫妻的关系既不是在举办结婚仪式的那天,也不是在补办结婚登记的那天,而是在她达到20岁生日的那天。

另外,前面说过患有某些病是不允许结婚的,如果一个患者就是隐瞒了病情取得了结婚证,后来他的病又治好了,这样他和他人的婚姻关系起始时间从病治疗好了的这天开始计算。 (二)同居关系

同居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种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前一种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后一种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属违法。

特别要指出的是,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当事人不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一般来说,要是同居的两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解除其之间的同居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无论是两种同居中的哪一种,法院都要受理:当事人因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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