螅职业资格一级证书高级项目管理师详解(CPMP)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中指出:“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作为优秀技能人才(高级技师)证明,是晋升求职的必备条件,并载入个人档案,与薪酬挂钩,且获得退休金等方面政策奖励,部分省市已纳入当地户籍申请政策。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终身有效。
膀CPMP基础知识:
螅 不同职能部门的成员因为某一个项目而组成团队,项目经理则是项目团队的领导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一次性授权管理者和责任主体。他们所肩负的责任就是领导他的团队准时、优质地完成全部工作,在不超出预算的情况下实现项目目标。项目的管理者不仅仅是项目执行者,他参与项目的需求确定、项目选择、计划直至收尾的全过程,并在时间、成本、质量、风险、合同、采购、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因此项目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处理需要跨领域解决的复杂问题,并实现更高的运营效率。项目管理师是指掌握项目管理原理、技术、方法和工具,参与或领导项 目的启动、计划、组织、执行、控制和收尾过程的活动,确保项目能在规定的范围、时间、质 量与成本等约束条件下完成既定目标的人员。该职业共设四个等级:项目管理员、助理项目管 理师、项目管理师、高级项目管理师,每个等级分别授予不同级别的证书。依据现阶段我国项目管理的水平, CPMP 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除规定所有的人员都必须具备职业道德和掌握项目管理的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依据其职能范围和工作内容,突出强调了他们应应掌握的知识(包括知识、方法、工具、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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袅CPMP证书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CPMP 是一种对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知识、经验、能力水平和创新意识的综合评估证明,具有广泛的认可度和专业权威性,代表了当今国内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的最高水平。项目管理师证书已成为我国各企事业机构组织对项目挂历专业人员素质考核的主要参考因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蚈认证体系介绍:
袈培训考试体系完整:中国项目管理师( CPMP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四级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质认证体系的总称。
羅项目管理师的培训考试采取标准授权方式,所有培训考试定点机构均需经过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核、考察及认可。所有申报人员均需经过授权机构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及全国统考,从而确保了项目管理师证书的质量和含金量。以项目管理师级认证为例:需要经过申请者资格审查、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审查、授权机构集中培训考核、案例讨论、实习作业、全国统考、专家评估几个过程,只有通过每一个环节的人员才可授予相应证书。
膁薂高级项目管理师考试科目:
1、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门考试(专业技能与综合评审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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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部分、专业部分)(注:专业部分任选一门:IT项目管理、投资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其他类项目管理、通用类项目管理)。
肅2、操作技能考试共分(专业技能考核与综合评审两部分)。
羃专业技能考核采取闭卷方式,题型为计算、绘图、综合案例题
螇建造师:(不论一级或者二级)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是指你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具有的一种资格,是建设行业的施工管理资格证。
莅 工程师:(不论高级、中级和初级)是指具有从事工程系统操作,设计,管理,评估能力的人员。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工程师是职业水平评定(职称评定)的一种。其下,有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等职称;其上有高级工程师,专家等职称。当然,这也只是对从事工程建设或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一种标定而已。工程师的称谓通常只用于在工程学其中一个范畴持有学术性学位或相等工作经验的人士。高级工程师:指中国专业技术职称工程类中的高级职称(职称改革后称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是最高职称。重点在实施
膅项目管理师: 指掌握项目管理原理、技术、方法和工具,参与或领导启动、计划、组织、执行、控制和收尾过程的活动,确保项目能在规定的范围、时间、质量与成本等约束条件下完成既定目标的人员。项目管理师是整个项目的过程管理。重点在管理
聿他们之间的区别如下:一个项目实施的时候是由项目管理师进行规划、统筹, 并进行相关团队的组建及分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把握节点,做好目标管理即可, 在项目结束后做好报告及相关项目总结上交, 并拟制项目结束预案。
葿而工程师在项目的整个系统运行中应具备一个全局的了解,并具体到下一步该怎么去筹划动作,主要负责于整个项目进度的负责及担当, 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问题都交由工程师负责。
膄建造师执业证属于一种资格,工程师职称证属于等级称号
膅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一项必要性条件,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但选聘哪位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则由企业决定,那是企业行为,工程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人在项目上的代理人,同时又是项目施工的组织指挥者,他必须具备项目管理的理论知识和组织施工的实践经验。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具有组织、指挥、协调能力,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作表现在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决策、组织、策划、控制、协调等职能,最终是实现企业在承包合同中规定的目标。全国项目经理队伍的整体素质看,绝大多数人员爱岗敬业、胜任本职,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有少数人责任心不强、管理能力低下,难以胜任项目经理岗位,从而导致项目亏损和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加快推进项目管理的专业化、
蚇职业化和社会化管理的进程。建造师与项目经理并不等价,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工程项目管理职业化、社会化是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
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选拔制度
羇《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也明确,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建造师是技术职业资格。那么,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既可以做技术工作,诸如公司总工程师、项目的主任工程师等,也可以做管理工作,如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只要符合项目的要求就可以为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师有时也是项目经理
膇项目经理制度已经实行十几年了。项目经理制度实行的初衷是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重机关、轻现场,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现象的项目好坏取决于项目经理的水平。在项目经理有职有权的前提下(事实上绝大多数项目经理有职有权),可以选择优秀的施工队项目经理当初的定位是一种工作岗位,后来演变成一种执业资格。但是,这种执业资格又不被人事劳动部门认可,就不能列入合法执业资格之列。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衔接就有些不伦不类。建造师注册资格的确将大幅度提高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包括项目的管理水平。目前至少有半数的项目经理存在\黑户口\或互相兼职挂靠现象。欠缺管理能力的建造师无法全面的保障工程的时间及质量。全国的中小型建设项目汗牛充栋、多如牛毛,这些工程同样需要有一定素质的项目经理队伍。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具备政治领导素质、组织协调和对外洽谈能力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过渡办法》中指出的:“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明确:“项目经理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从这个角度说,用建造师替代项目经理不符合文件本意,所以,建造师和项目经理不能采取简单的取代和被取代的置换,而是有条件的补充。建造师是建设行业的施工管理工作的资格证。国家取消项目经理资格证,并不是取消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在管理实施过程中仍然叫项目经理。建造师和项目管理师在操作过程中可能都称为项目经理,只是资格不一样
芅 我国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这些工程需要有一定管理素质的人员。需要有一定素质的项目经理队伍。进行严格有强制性继续教育和国际化培训考核后予以置换,使他们真正做到知识更新,以适应项目管理人才国际化发展的需要。项目经理的要求,不但在专业知识上要求有建造师资格,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具备政治领导素质、组织协调和对外洽谈能力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过渡办法》中指出的:“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明确:“项目经理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一次性授权管理者和责任主体。虽然从事工程项目的专业人员都是建造师,但作为这个项目来说,只有一个项目经理,其它建造师在这个项目全过程管理活动中还必须接受项目经理的领导和管理,他们又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建造师和项目经理不能采取简单的取代和被取代的置换,而是有条件的补充。现在国家已经对大型建筑单位有了硬性要求,必须持有高级项目管理师这个证书才可以承揽大型项目,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是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建造师是建设部及建设厅发的是在承揽工程后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以需要两证并用。
袁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79号)
虿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3号)
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