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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保护弱者原则
作者:林璐瑶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顺应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在条文中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给予保护的理念,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弱者;弱者利益保护;法律适用法;缺失;完善
现代社会,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广泛化和复杂化,“弱者”和“保护弱者”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因此,保护社会和经济上的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发展趋势之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充分重视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顺应了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1]我国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在立法上倾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不仅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更趋平等,而且也对纠纷解决的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法律适用法》对保护弱者原则的体现 (一)关于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的具体规定
在涉外婚姻家庭方面,《法律适用法》诸多具体条文都明确体现保护弱者原则,《法律适用法》第25、29、30条分别规定涉外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涉外扶养以及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不难发现,其存在以下两个共通点:1、这几个条文都提供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与弱势一方有最密切联系且最有可能保护弱势一方权益的法律备选;2、这几个条文进行法律适用选择的标准都是“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利益。 (二)关于涉外债权方面的具体规定
在涉外债权方面,《法律适用法》第42、43、45条分别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以及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涉外产品责任为例,由《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规定可知,《法律适用法》赋予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有限的意思自治权利,更重要的是只将该种权利给予消费者合同中的弱者当事人,这充分体现对弱者意志的尊重,同时也起到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的作用。否则,若规定由消费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貌似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则是赋予强势一方的经营者话语权,可能使消费者受到不利的法律条款的约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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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婚姻家庭部分
《法律适用法》第29、30条有关扶养、监护的法律适用明确允许法官在多个法律中选择适用对扶养权利人有利的法律。与《民法通则》采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相比,本条规定更能实现保护弱方利益的目的,但该规定在实践中必然会遭遇难以操作的问题。根据这两个条款,法官在审理涉外扶养或涉外监护问题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几个相关法律中选择其中最有利于被抚养人或被监护人的法律,这也就意味着法官只有在查明并比较所涉多个法律后才可以做出判决,如未穷尽查明有关法律,就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错误。[3]这无疑给大大加重了法官的司法任务,且最终的法律适用结果也会严重受到法官对外国法律理解程度的限制。 (二)债权部分
《法律适用法》中对弱者的保护方法,多采用“盲眼”的冲突规范,根据该冲突规则援引的实体法的规定可能与保护弱者的精神完全背离,无法保护真正的弱势群体。[4]例如,《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由此可见,立法者在规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适用条款时,应当审慎考虑其援引结果,使其能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法律适用法》中保护弱者的规定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规定“保护弱者原则”为基本原则,增加对“保护弱者”的一般性规定
明确规定“保护弱者原则”为基本原则,有利于弥补保护弱者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应用冲突规范时进行灵活执法,有利于以违反基本原则为由,排除冲突规范指定的但不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适用。[5]另外,由于《法律适用法》缺乏对弱者内涵、外延的统一界定,应增加对“保护弱者”的一般性规定。
(二)正确处理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关系
在修改法律或者进行立法解释时,应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对于保护弱者的这几个条文,应当规定《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优先适用,从而能够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立法目的。 (三)明确规定“有利于”的裁量标准
应当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有利于”的裁量标准。以涉外扶养为例,在法律适用的内容上,确认扶养关系的存在,应当选择有利于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作为有利于被抚养人利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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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在扶养费的给付方面,则应当选择适用规定扶养费数额较高的法律,使被扶养人的处境更为有利。
(四)改善“盲眼”的冲突规则保护弱者的方法
根据《法律适用法》在债权方面的规定,其冲突规则本身虽然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精神,根据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律,最终可能是不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或者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无法保护真正的弱势群体。因此,应当在立法中变规则选择为结果选择。 四、总结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顺应了对弱者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的这一要求,但同时在保护弱者方面的规定仍存在许多缺憾,无法真正地保护弱势群体。本文结合《法律适用法》颁布前后的多个相关案例,对该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指出其在内涵、外延、保护方法以及与其他原则、规则的关系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对该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有些许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蒋新苗.国际私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第一版),2009:26.
[2]杨月萍.论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其完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2(1):117.
[3]郭玉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J].政法论坛,2011(3):27.
[4]曲波.论有利于弱者利益的法[J].新疆大学学报,2011(1):56. [5]秦晋.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之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