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目的、范围
本章对压力管道安装设计(外来文件)审核作出规定,以保证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GB50235、GB50236等国家标准法规的要求。 5.2职责
设计(外来文件)质量控制由技术工艺部归口负责,工程部等配合,外来设计文件质量控制实行设计质控系统责任人负责制,并接受质保工程师的监督指导。
5.3控制内容 5.3.1委托设计
a.根据合同文件中的顾客要求,编制压力管道设计条件图;
b.将压力管道设计委托给有相应级别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c.按5.3.2要求对外来设计文件进行工艺符合性审查。 5.3.2外来设计文件控制
外来设计文件,由设计工艺责任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参加(如材料、焊接、热处
理责任人),进行审查并确认。
5.3.2.1外来设计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 a.设计单位的资格审定;
b.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签字栏签名齐全; c.压力管道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5.3.2.2外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核
a.设计图样上所选用的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应为现行标准规范。其无损检测方法、无损检测比例、合格级别应符合法规标准的规定; b.管道元件的选材应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c.检查图形表达是否正确、完整、统一; 5.3.2.3工艺性审查
根据现有的安装水平、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审查外来文件工艺性。 5.3.3外来设计文件修改
凡涉及上述审核后需修改时(如管道结构、管道元件材料变更等),应取得原
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录。
5.3.4外来设计文件的保管和发放
技术工艺部应将经审核的外来设计文件交文档员保管和发放,按《图纸及工艺
文件发放控制程序》的规定发放至各相关工作场所。 5.4支持文件
5.4.1 QB/CSHW.YGCX2/0-05-2010设计控制程序
5.4.2 QB/CSHW.YGCX2/0-04-2010 图纸及工艺文件发放控制程序
18.4安装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18.4.1本公司不得超出《安装许可证》所批准的级别范围施工; 18.4.2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安装许可证》;
18.4.3《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必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
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安装许可证》;
18.4.4若本公司要增加许可的安装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
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安装、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安装许可证》;
18.4.5若本公司发生更名、生产场地变更等,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
18.5向用户提供安装压力管道竣工资料
18.5.1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向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提供压力管道安装竣工资料。
22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证制度 22.1 总则
22.1.1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接受特种设备许可制度作出规定。 22.1.2 接受安全监察、监督检查的归口部门为质量管理部,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配合。 22.2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22.2.1公司应在安全监察机构和监检单位的监督检查下,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不断强化质保体系的运行,提高特种设备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22.2.2公司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改造等,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2.2.3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许可证》。
22.2.4公司需要增加产品种类、级别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增项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安装、改造、维修需要增加品种、级别的特种设备。
22.2.5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公司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公司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必须认真接受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22.2.6特种设备许可评审人员(鉴定评审机构)在执行制造许可审查时,有权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以及公司生产、管理的有关情况,公司应积极配合,如实报告情况,并为审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22.2.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应及时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告知手续,并提供施工方案以及相关资料。告知后,即可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
22.2.8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所,是国家专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机构。公司在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全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的监督检验。
22.2.9各级责任人员应积极配合监检人员工作,并为监检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受控版本质量保证手册及所必须的工艺文件和资料。按照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主动地向安全监察部门、监检单位汇报情况,征求意见,以利于进一步提高安装质量。对安全监察部门、监检单位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给予充分的重视,认真进行分析,采取改进措施。对监检员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22.2.10按照监检单位提供的监检细则、检验计划,在各监检点及时报请监检单位检查。需要监检员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公司应提前2-3天通知监检员。
22.2.11未经监督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和使用。
22.2.12公司质保体系责任人员的变更,应报省级和地(市)安全监察机构、地(市)监检单位备案。 22.3 特种设备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2.3.1公司应严格在规定的生产场地和建制内从事特种设备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得超出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22.3.2不得涂改、转让、转借许可证,不得向无证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和产品铭牌。 22.3.3公司如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 19.3.4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许可证及特种设备许可标志的使用、保管等相关规定。 22.4 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
22.4.1特种设备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至少包括:
1)竣工图。
2)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3)特种设备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合同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22.4.2 按照规定向检验机构和社会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改造的相关信息